什么情況?!
昆山業主花大價錢買的車位
結果交付后傻眼了
汽車根本停不進去?
昆山這業主的遭遇
給所有買房人提了個醒!
趕緊來看怎么回事
昆山胡先生在買房時
先后購置了位于小區地下車庫內
相鄰的兩個停車位
其中一個還是“子母車位”
雙方簽訂合同時
地下車庫尚未竣工
合同后附車位位置布局圖
但圖中僅標記了車位所在位置
未明確列明車位長度、寬度
以及車道距離等具體尺寸參數
合同中注明
“車位實際情況及具體位置
以實際交付狀況為準”
后來
胡先生接到車位交付通知
在辦理交接過程中
發現兩個車位停車均有使用障礙
1513號車位:無法一次性停車入庫
1514號車位:前后空間狹小,右側距離障礙物過近,難以通行。
胡先生多次向
開發商某房地產公司反映問題
房產銷售人員告知胡先生
可為1514號車位辦理更換
該車位不會再對外出售
但開發商后續并未積極跟進處理
問題遲遲未解決
多次協商無果后,胡先生于2024年3月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某房地產公司退還1513號車位使用權對應價款的一半即54000元;解除雙方就1514號車位簽訂的合同,退還全部價款71000元。
經實地勘驗測量
1513號車位左側前部為柱體
1514號車位右側緊靠柱體、墻壁和樓梯
兩個車位前方
垂直車道寬度約為5.1米
現場駕駛商務七座轎車進行停車試驗
結果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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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周圍車位均有車輛停放的情況下,1514號車位無法進出;1513車位雖可一次性駛出,但車頭向前行駛于左前方借位,倒車入庫無法一次性完成,需調整兩到三次,若想一次性完成倒車入庫,需從距車位30余米的拐口處先行掉頭,后持續倒車行駛入庫才可完成。
法院經審理認為
原被告雙方簽訂的關于1513號、1514號
車位的《車位使用權轉讓合同》
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其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兩份合同合法有效
關于1513號子母車位:胡先生在與開發商溝通過程中,僅提及該車位車頭向前垂直倒車入庫一次性停車存在障礙,并未提出退換,其訴訟請求也表明其已接受了該車位的交付并實際使用。該車位對應的通(停)車寬度為5.10米左右,略低于《車庫建設設計規范》中建議的5.5米,但該規范表述為“宜符合”,屬推薦性標準,并非強制性要求。從現場試車情況及車位實際使用狀況來看,該車位基本符合商務七座轎車日常停車需要,尚未達到需以退還價款方式平衡雙方權利義務的程度,故對于原告要求退還該車位一半價款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1514號車位:該車位前后空間狹小,右側距離障礙物過近,客觀上無法正常使用。開發商曾于2020年1月告知購買車位業主,緊鄰樓梯、墻壁處靠邊車位不會對外出售,但仍將該車位賣給胡先生,存在明顯違約行為。原告此后多次交涉,房產銷售工作人員于2023年8月表示可以更換,但后續又拖延推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導致合同履行陷入僵局,原告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故對于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全部價款的訴請,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
原告胡先生與被告某房地產公司
簽訂的關于1514號車位的
《車位使用權轉讓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某房地產公司向胡先生
返還1514號車位購買款71000元
駁回原告胡先生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
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最后提醒大家
消費者在購買車位時
要仔細審查合同條款
明確車位尺寸、位置、使用權限
等關鍵信息
避免因合同約定不明導致維權困難
小區車位按照權屬可分產權車位(含部分人防車位)、公共車位;按類型可分為普通車位、機械車位。
因車位的長、寬等對停車的便利性有較大影響,特別是車位尚未建成的,業主選購車位時往往只能通過設計圖、規劃圖、銷售人員等了解大致情況,更要慎重。
購買車位時,無論金額大小,一定要重視與開發商簽訂規范的書面合同,并就容易引發糾紛的車位面積、價款支付方式、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合同的履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明確約定,并對車位狀況附圖備注。
車位不是小事
花十幾萬買個“停車難”
誰受得了?
這次法院的判決
給開發商敲了警鐘
你遇到過這樣的遭心事嗎?
歡迎評論區聊聊!
來源:昆山市人民法院、周市人民法庭等
昆山論壇綜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