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法律未禁止高中生戀愛,僅因戀愛不得開除;僅在伴隨嚴重違紀且經法定程序并報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方可考慮開除。
法律依據
未成年人保護法:學校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guī)定開除未成年學生。
中小學教育懲戒規(guī)則:高中可開除學籍,但僅限情節(jié)嚴重或影響惡劣,且須事先告知家長。
教育法:受教育者應遵守校規(guī),但戀愛本身非法定禁止,處分須與過錯相適應。
處分邊界
單純戀愛:教育引導為主,可警告、記過、留校察看;不得直接開除。
嚴重違紀:公開親密、擾亂秩序、霸凌、斗毆、影響惡劣且屢教不改,可按校規(guī)與程序處分,直至開除。
程序要求:校規(guī)須民主制定并公示;處分應調查、告知、聽證、申辯;開除須報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維權路徑
申訴:向學校或教育主管部門書面申訴,附事實與證據。
行政救濟:對申訴結果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司法途徑:認為侵犯受教育權或人格尊嚴,可提起民事訴訟。
結論:僅因戀愛不得開除;若伴隨嚴重違紀且程序合法,方可開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