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普遍做法”等同于“合理”:用上海、南京等大城市關閉成交價顯示來證明昆山做法的合理性,這是訴諸大眾的邏輯謬誤。普遍做法不一定正確,不能以此作為論證依據。
片面定義“公平”:只強調顯示成交價可能因個別低價交易導致其他賣家被“PUA降價”,認為這對賣房人不公平,卻完全忽略了隱藏成交價對買房人不公平。市場透明度是雙方公平交易的基礎,只從賣方利益出發界定“公平”,偷換了公平的概念。
夸大個別案例的普遍影響:將“急用錢不計成本拋售”的個別案例泛化為顯示成交價必然導致所有買家都以最低價為錨點,忽略市場會綜合多種因素形成合理價格,誤導讀者認為顯示成交價必然損害賣家利益。
錯誤預設“不適應”的不存在:聲稱“沒看到這些大城市的人不適應”,將缺乏可見的反對聲音等同于沒有不適,這屬于觀察偏差,且“不適應”可能以其他形式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