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小李雖自愿文身,但第一次文身時未滿14周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其年齡、智力狀況、社會經驗等尚不能判斷文身行為對自己身體和人格利益帶來的損害和影響,其法定代理人明確對該行為不同意、不追認,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故理發店應退還649元文身費用。
依據《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理發店應當知曉文身對未成年人身體和人格利益可能造成的傷害,其在未準確核實身份、年齡的情況下,僅根據《文身合約》及口頭陳述認定小李滿18周歲,多次為小李提供文身服務并收取費用,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承擔主要責任;但小李監護人亦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作為未成年人監護人沒有盡到應盡的監護職責,且小李系主動文身并謊稱是成年人,對損害發生亦有過錯。故理發店對小李的損害后果承擔60%的賠償責任,小李自行承擔40%的責任。
法院認為,給未成年人文身的行為影響未成年人身體權、健康權,亦會影響未成年人以后求學、參軍、從警、從教等,結合案情酌情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最終,法院判決理發店返還小李文身費649元;支付小李清洗及修復文身費35880元;賠償小李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