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ID:1300816
“狗咬死的,我沒罪”
近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了
一起烈性犬撕咬致路人死亡的案例
引發廣泛關注
高某在某村頭附近的羊場內飼養有三只大型烈性犬,雖然飼養期間多次撲倒、咬傷他人,但高某不以為意,并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某日,馬某從高某羊場門口路過時,高某飼養的一只狼狗突然從狗籠底部竄出,撕咬馬某頸部及面部致馬某當場死亡。經現場勘查,該狗籠放置于土質地面上,底部無鐵網阻斷,籠子與地面銜接處空隙較大,犬只可輕松從中逃脫,籠子頂部也無鐵絲網,僅用建材板簡易搭蓋。另查明,案發后,高某親屬賠償了馬某親屬一定數額的經濟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高某豢養的三只大型烈性犬具有很強的攻擊性,案涉犬只雖然關在籠中,但籠底與土質地面銜接處空隙較大,犬只可以輕易從籠中逃脫,很容易發生傷人危險,且案發前,高某飼養的烈性犬已經多次發生撲倒、咬傷路人事件。
高某作為正常的成年人,應當預見大型烈性犬疏于監管會發生咬死他人這一現實危險,只是根據以往犬只僅僅發生撲倒、咬傷他人賠錢了事的經驗,以為只是小事,并未引起足夠重視,因疏忽大意造成了馬某死亡結果的發生,存在刑法意義上的過失。高某的過失行為與馬某的死亡結果發生之間具有因果關系。高某所提“馬某系被狗咬死的,與其無關”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
根據被告人高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判決:被告人高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近年來
國內家養寵物犬數量持續增加
違規飼養烈性犬、犬只傷人的事件
時有發生
此前,此類事件多依靠民法典追究民事侵權責任,侵權人往往只需承擔受害者的醫療費用等損失,違法成本較低。如今,法律之盾已升級,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寵物傷人可直接治安處罰。
6月27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八十九條規定:
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出售、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公民有養犬的自由,同時也應兼顧社會公德,避免發生噪音擾民、污染環境、甚至驚人或傷人事件。依法文明養犬既是社會責任,也是法律義務。飼養犬只造成他人損害的,飼養人、管理人需承擔民事侵權責任。違規飼養烈性犬、遛狗不牽繩或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可能面臨警告、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故意或過失造成人員傷亡的,飼養人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呼吁廣大愛狗的朋友平衡愛犬自由與公共利益,共同維護和諧人居環境。
來源:尚法昆山
UID:646307
UID:779422
UID:1045525
賞
我要提現
用微信掃描二維碼完成支付
電話:0512-57993030工作日 8:30-17:00在線廣告熱線:18012662666緊急聯系:18888186330
昆山阿拉丁網絡傳媒有限公司版權所有 ©2014-2019 版權所有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蘇B2-20200152 蘇ICP備10046361號-25
未經昆山論壇官方授權,任何APP及第三方平臺嚴禁轉載及使用昆山論壇內容,違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