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馬麗紅律師指出,設計、生產、銷售“惡搞風”魯迅文創產品,構成對魯迅人格權益的侵害,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風險:
魯迅雖已逝世,但其肖像權仍受法律保護,將魯迅形象設計為“四方臉臭豆腐形”“染金發戴金項鏈”等,通過夸張、變形丑化其形象,直接觸犯肖像權保護條款。
如“迅哥兒帶你去掙錢”等產品,惡搞魯迅形象將其庸俗化、拜金化,貶損其作為文學家的歷史地位,可能構成名譽權侵權。此類產品通過扭曲魯迅精神內核,誤導公眾尤其是青少年對魯迅的認知,已超出合理創作邊界,屬于“以文創之名行侵權之實”。
此外,還有著作權衍生法律風險。若文創產品使用魯迅肖像畫或照片,需注意相關作品是否仍在著作權保護期內;若惡搞行為涉及對魯迅作品的改編(如篡改名言),可能侵犯著作權中的保護作品完整權;若惡搞產品冒用“魯迅”名義或與正規文創混淆,可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構成虛假宣傳或混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