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推動昆山全域旅游高質量發展,昆山市人大常委會聯合昆山論壇立法信息聯絡站,將于2025年4月25日(周五)下午13:30-15:30,在昆山全過程人民民主宣教實踐基地舉辦“共話文旅新機遇·獻策全域旅游高質量發展”線下研討交流活動。現面向廣大網友開放報名,誠邀關注文旅發展、熱心建言獻策的市民參與!
市文體廣旅局領導及專家現場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聚焦“游客權益保護”“景區管理規范”等熱點,探討如何用法律護航旅游體驗。
深度剖析輿情事件,探討快速響應機制。針對“景區服務態度”“游客負面體驗”等高頻問題,共議治理效能提升之道。
探討文旅地標事件,激活資源優勢。共謀蘇州-昆山旅游協同發展,挖掘研學旅行、數字文旅等新興領域機遇。
與市人大常委會分管領導、法工委負責人、文旅專家面對面交流,您的建議有機會直達政策制定者!
分享親身經歷,用多元視角為昆山旅游發展獻計獻策。
只要你關注昆山文旅發展
只要你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及旅游權益保護感興趣
只要你是文旅行業從業經驗
或創新想法的實踐者
都歡迎您報名參加!
限6-8個名額,先報先得!
一起為昆山旅游高質量發展建言獻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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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地點
昆山全過程人民民主宣教實踐基地
活動時間
4月25日(周五)下午13:30-15:30
2018年10月25日,蘇州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蘇州市旅游條例(修訂)》,11月23日,經江蘇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批準,新修訂的《蘇州市旅游條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修訂后的《蘇州市旅游條例》共有七章,四十五條。在推動我市文旅融合、提升城市形象、培育市場主體、豐富產品供給、規范市場秩序等方面提供了法律支撐和根本遵循。
來源:蘇州市文廣旅居官微
隨著存量房貸利率集中調降
關于提前還貸的話題
屢登各大平臺熱搜榜單
近期,“提前還貸受限”的現象
再次引發公眾熱議
“提前還個房貸為何還處處受限?”來自上海市楊浦區的張女士貸款買了套商品房,為了減少利息支出,她養成了手上湊滿一兩萬元閑錢就提前還款的習慣。然而,最近她查詢××銀行房貸線上提前還款選項發現,一年最多提前還款的次數由之前的“5次”減少為現在的“2次”。
據公開報道,有不少房貸借款人都遭遇了類似情況:部分銀行突然收緊了線上房貸提前還款的金額和次數,還款預約時間也有一定程度延長。針對這一情況,部分銀行解釋稱,近期提前還貸的業務量明顯增加,調整相關政策是為了更好地應對業務量上升帶來的相關壓力。不過,據了解,這類限制并非全國性統一行動,目前僅局限于部分區域部分支行。
突然被動得知提前還房貸的次數等受到限制,這讓不少借款人感到不能接受。有購房者直言:“提前還房貸不應該是我自己的選擇和權益嗎,為什么在沒有任何提前告知和約定的情況下突然限制?”
那么,從法律角度看
購房者提前還款是否構成違約?
一些銀行為提前還房貸
設置各種限制條件是否合法?
如何更好地平衡銀行的經營安排
與購房者正當的提前還款需求?
華北電力大學(北京)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新金融法中心主任陳燕紅指出,對于購房者能否提前還房貸,國家持開放態度,其主要取決于購房者與商業銀行之間在合同框架內的約定。從法律角度看,購房者提前還款是否合法,需結合借貸合同中的具體條款進行判斷。在實踐中,提前還貸可能導致銀行預期利息收入減少,影響其資金收益安排,因此部分銀行會在合同中將提前還款行為設定為違約情形,并約定相應的違約金或補償機制。不同銀行的條款設定存在差異。
一些銀行為提前還房貸
設置各種限制條件合法嗎?
陳燕紅介紹,針對“提前還房貸”,目前尚無明確的國家層面統一的“提前還房貸”政策。各地銀行的相關做法多為結合自身業務狀況、資金安排所作的個別性調整。
若購房者在貸款合同中已明確知悉并接受有關提前還款的限制性約定,銀行依合同設定相關條件通常可被視為合法。在此類條款基礎上實施限制,也有助于保障合同的穩定性與銀行的經營可控性。
如果購房者與商業銀行在簽訂貸款合同時未就提前還款設定違約責任條款,則購房者提前還貸原則上不構成違約,銀行亦不得擅自設置限制性條件。此種情形下,若銀行單方面變更相關規定、限制提前還款行為,實質上屬于變更合同條款,應依法與購房者協商一致。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是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據此,在雙方未就提前還款達成一致的前提下,若購房者的提前還款行為并未對銀行利益造成實際損害,則銀行原則上不應拒絕其還款請求。在此基礎上,若商業銀行無合理依據拒絕接受提前還款,購房者有權通過司法途徑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銀行在辦理房貸業務過程中,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開展貸款條款審查與信息披露,尤其對提前還款相關約定應予以提示與充分說明。在確保購房者明確理解合同內容、特別是不利條款后再達成合意,方可實現意思自治基礎上的有效訂立,實質保障其知情權與選擇權。
如何更好地平衡銀行的經營安排
與購房者正當的提前還款需求?
陳燕紅建議,應從產品設計、內部管理與政策引導三個層面進行優化——
在產品設計上,針對不同的人群,銀行可以在貸款合同中預設多種還款路徑,如設立固定利率與靈活還款相結合的產品,平衡房貸業務貸款人的還款壓力與銀行未來的預期收益,在保證還款機制透明的前提下,提升還款方式的靈活性。
在管理機制上,銀行可以根據自身負債結構和資產配置計劃,科學設定提前還款的窗口期、受理周期或年度還款上限,引導客戶在合理時點分批還款,降低集中還款可能引發的沖擊。
在政策上,政府可以推動差異化住房金融支持政策,例如引導金融機構試點階梯式還款方案等。通過降低購房者的階段性還款壓力,穩定還款意愿和行為,促使形成長期穩定的信貸關系,以達成銀行風險控制與購房者權益保障的雙重目標。
來源:尚法昆山
利用手機進行偷拍的行為頻頻發生
公共空間的個人隱私安全問題
日益受到社會關注
男子地鐵偷拍女性配低俗文案
揚言“刪不刪看心情”
據媒體報道,近日,上海市民陸先生發現16歲女兒在乘坐地鐵時,被一博主偷拍,視頻配以隱晦低俗文案發布至社交平臺。維權期間,陸先生發現該賬號長期偷拍公共交通上的女性,畫面聚焦短裙、休憩等場景,配文“風景真好看”“這個妹妹好看嗎”等不當內容。
經投訴后,僅陸先生女兒視頻被下架,其余偷拍內容仍存留,該賬號也依舊運作。涉事博主受訪時稱自己就是“擦邊蹭流量”,辯稱“公共場合拍攝不算偷拍”,還表示“刪不刪看心情”。
4月18日下午,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軌道和公交分局通報:網民薛某(男,24歲,網名“一只公交迷”)為博取流量,多次在公共場所拍攝穿著短裙的女性視頻,配以誘導他人違法犯罪的文字在網上發布,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已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
同日,平臺回應,該賬號已被封禁。
據報道,除地鐵外
在公園、街拍熱點區域等公共場所
偷拍事件也是時有發生↓
今年4月10日,成都兩男子為博流量策劃虛假搭訕視頻散布多個平臺,因嚴重擾亂公共秩序、侵犯隱私被刑拘。2024年4月,南寧一攝影師以拍立得拍攝為名獲得兩女子同意后,偷用手機抓拍照片上傳至攝影群,后被媒體曝光。此外,上海安福路、北京三里屯等街拍熱點區域近年來也爭議不斷,一些攝影愛好者堅稱拍攝“聚焦城市景觀,非針對女性特寫”。
圖源:網絡
那么
公共場所隨意拍攝路人違法嗎?
未經同意的拍攝一律算侵權嗎?
《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馬麗紅律師認為,雖然公共場所拍攝本身不違法,但若拍攝行為具有以下特征,仍可能構成侵權,比如:以營利或貶損他人為目的(如商業街拍、刻意丑化);拍攝行為侵犯他人隱私或人格尊嚴(如跟蹤拍攝、聚焦敏感部位);未經當事人允許公開傳播肖像(如上傳至社交平臺獲點擊收益)。
就上述地鐵偷拍事件而言,侵權認定核心在于“未經同意”且“損害他人合法權益”,而非僅限拍攝隱私部位。博主未經允許拍攝并公開路人肖像,且視頻帶有“評頭論足”等不當言論,可能構成對肖像權、人格尊嚴的侵害。
未經同意的拍攝一律算侵權嗎?
“合理使用”的邊界在哪?
馬麗紅表示,未經他人同意在公共場所拍攝并傳播其肖像,不必然侵權,但需符合“合理使用”的界限。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若拍攝行為屬于個人學習、新聞報道或非特定人物附帶入鏡(如景點合影中的路人),且未損害他人權益,可認定為合理使用;但若以特定路人為拍攝主體并公開傳播,或聚焦他人穿著配不當文字導致名譽、隱私受損,則構成侵權需擔責。
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彭新林教授認為,如果公共場所拍攝的目的是維護公共利益,或者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活動,通常不構成侵權。如有些城市開展的“隨手拍”執法活動,對違反交通規則、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的不文明行為等,市民拍下來進行舉報,此類行為通常不構成侵權。
當前短視頻平臺普遍采用“AI初篩+人工復審”機制,AI側重識別涉黃等“高危內容”,對“擦邊偷拍”等非顯性侵權內容,多依賴用戶舉報且響應滯后。平臺審核機制的盲區,加劇了公共場所拍攝的治理困境:若放任“擦邊偷拍”,公民人格權益將持續受損,但若過度收緊規則,則可能誤傷街拍、新聞紀實等公眾創作。
法律如何既守住人格權底線
又為自由創作留出空間?
彭新林指出,公共場所拍攝需以不損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為前提。若被拍攝者明確表示“不許拍”,拍攝者應立即停止;在互聯網發布相關內容時,應采取打碼、模糊化等技術措施,隱去可識別特征。
馬麗紅提出四重平衡維度:第一,采取“目的正當性”優先原則,對商業性拍攝(需嚴格獲授權)與公益性拍攝(如新聞紀實)進行必要區分;第二,進行“最小必要范圍”限制,即街拍作品需避免聚焦可識別的個體,或進行模糊化處理;第三,采用“事后救濟”機制,允許創作者以藝術價值抗辯,但需補償權利人合理損失;第四,明確例外情形,如公眾人物在公開場合、突發事件中的必要拍攝等。建議有關部門能夠細化“合理使用”標準,避免“一刀切”限制創作。
對此,你有何看法?
歡迎留言~
來源:尚法昆山
· 昆山論壇立法信息聯絡站線下研討交流活動 ·
4月25日下午,昆山全過程人民民主宣教實踐基地舉辦線下研討交流活動,圍繞“共話文旅新機遇·獻策全域旅游高質量發展”主題展開深入探討。昆山市人大常委會俞武軍副主任、昆山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陳志強主任、昆山市文體廣旅局有關負責人、昆山論壇立法信息聯絡站負責人劉光斌、昆山論壇網民及網民信息員代表等共同參與,為昆山旅游發展建言獻策。
活動伊始,網民信息員們共同參觀了昆山全過程人民民主宣教實踐基地。通過展板講解、互動體驗等方式,深入了解人大立法聯系工作的創新成果及基層民主實踐路徑。基地生動呈現了全過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在昆山融入日常、形成風尚的美好圖景。
參觀結束后,網民信息員代表立足實際觀察與親身體驗,圍繞昆山文旅的發展與機遇暢所欲言。結合昆山工業資源優勢,有代表提出串聯青島啤酒、捷安特等企業開發工廠參觀線路,打造“工業+文旅”特色品牌,同時借助短視頻平臺策劃創意內容擴大傳播影響力。在文化賦能方面,有代表們建議深挖昆曲、江南水鄉等元素,打造沉浸式旅游項目。紛紛為昆山旅游高質量發展出謀劃策。
網民代表結束發言后,昆山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陳志強指出,昆山需立足城市發展全局,以提升旅游吸引力為核心,統籌推進資源整合與規劃優化,全面提升游客體驗,為文旅高質量發展注入新動能。
昆山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俞武軍在總結發言中指出,旅游不僅是個人生活方式的延伸,更是中國式現代化進程的生動體現,承載著實現共同富裕、協調物質與精神文明、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彰顯和平發展理念的深層意義。
此次研討活動不僅為昆山旅游高質量發展注入新思路,更彰顯了“全過程人民民主”在基層治理中的生動實踐。未來,昆山將以更開放的姿態、更創新的舉措,邁向全域旅游新篇章。
男子酒后把車開出地下車庫
被交警查獲后稱“為了方便找代駕”
該行為算不算酒駕?擔不擔刑責?
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24年6月某日晚上9點多,被告人李某飲酒后駕駛一輛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海淀區某商場地庫出口至四環輔路段時被民警攔截查獲。當天晚上10點29分,醫務人員抽取被告人李某體內靜脈血并留存,經鑒定,該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07mg/100ml,已達到國家人體血液酒精含量標準中規定的醉酒標準。
據被告人李某供述,自己被查獲的當天下午5點多,本來是跟朋友一起聚餐,聚餐期間他和朋友都喝酒了,吃完飯感覺時間還早,就叫了代駕去某商場的KTV唱歌,唱歌期間又喝了點啤酒。到了晚上9點半左右,大家唱完歌就想回家了,他就開車載著朋友從地下車庫駛出,剛到停車場出口還沒來得及叫代駕,就被警察查獲了。
“因為地下車庫手機信號不好,我就想著把車開到地面上再叫代駕”,被告人李某在法庭上供述道。
“被告人李某在較為封閉的停車場內短距離駕駛機動車,且其想駛出停車場后再叫代駕,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故建議法庭對其宣告無罪。”李某的辯護人當庭發表辯護意見。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對于李某及辯護人提出的其系想駕車駛出停車場后再叫代駕的辯解及辯護意見,法院認為,在案證據證明被告人李某醉酒后自行駕車駛出停車場之前,并未提前聯系代駕人員,接替其駕駛人員尚不存在,其行為類型并不符合為了交由他人駕駛而自停車場短距離駛出的情形,故法院對上述辯解及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對于辯護人所提的無罪辯護意見,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路段系允許社會車輛通行的公共場所,屬于道路,被告人李某也能夠認識到該路段允許社會車輛通行,其在該路段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已經對公共安全形成危害,其行為不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類型,故法院對上述辯護意見不予采納。但是考慮到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所犯罪行,故法院對其依法從輕處罰。法院最終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拘役一個月,罰金三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2023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該《意見》于同年12月28日起施行。《意見》第十二條規定,為了交由他人駕駛,自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駛出的,如沒有《意見》第十條規定的從重處理情形,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處理。個別司機以此為由,在未采取實際行動尋找代駕人員的前提下,酒后駕車駛出居民小區或者停車場,被查獲后卻說是為了方便找代駕,意圖逃避法律的制裁,最終被判處刑罰。
“五一”假期將至
出行游玩、聚會聚餐等活動增多
請每一位駕駛人時刻牢記:
酒駕猛于虎,醉駕禍無窮
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千萬別心存僥幸酒后駕車!
來源:尚法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