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生兒子突遭車禍不幸離世
老人將孫女當成唯一的精神寄托
但因賠償款分配有分歧
兒媳拒絕老人探望孫女
這起特殊的探望權糾紛案,法院怎么判?
許某的老伴三十多年前過世,許某沒有再婚,獨自撫養兒子小許長大。2022年2月,小許不幸遭遇車禍離世。保險公司賠付相應的賠償款后,許某與兒媳藍某因賠償款分配問題產生分歧,雙方矛盾不斷,藍某因此拒絕許某探望孫女珊珊(化名),并帶珊珊離開。
協商未果后,許某向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武鳴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藍某配合其行使探望權,具體方式為在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六配合其探望孫女珊珊,每次探望時間不低于兩個小時。
庭審中,原告許某表示,痛失獨子本已對其造成巨大身心傷害,想通過孫女獲得精神慰藉并延續祖孫親情,其與孫女的關系不因兒子的去世而消除。隔代探望屬于父母子女關系的延伸,相關訴請應得到支持。而被告藍某拒絕出庭應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死亡,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探望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人民法院應當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有利于家庭和諧的原則,在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的情況下,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許某系珊珊的祖父,對孩子的探望屬于隔代探望。雖然我國法律并未對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是否享有隔代探望權作出明確規定,但探望權系與人身關系密切相關的權利,通常基于血緣關系產生;孩子的父母一方去世的,祖父母與孫子女的近親屬關系不因父或母去世而消除。
祖父母隔代探望屬于父母子女關系的延伸,符合我國傳統家庭倫理觀念,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及公序良俗。隔代探望除滿足成年親屬對未成年人的情感需求外,也是未成年人獲得更多親屬關愛的一種途徑。特別是在本案原告許某的獨生子小許已經去世的情況下,孫女珊珊不僅是小許和被告藍某的孩子,亦系原告許某的孫女。許某通過探望孫女,獲得精神慰藉,延續祖孫親情,也會給孩子多一份關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被告藍某應予配合。
據此,法院判決原告許某有權在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六探望珊珊,每次不低于兩個小時,被告藍某應予以配合。同時,法院指出,隔代探望應當在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長和身心健康、不影響珊珊及其母親藍某正常生活的前提下進行,許某在探望前應當與藍某及珊珊做好溝通。
本案判決符合民法典的立法目的,以及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對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具有積極意義。隔代探望權雖非法律明文規定,但根據民法典第十條明確的“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第一千零七十四條關于祖孫間撫養、贍養義務的立法精神,以及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法院在平衡監護人監護權與老人情感需求后,依法支持探望訴求。
隔代親情是血脈相連的珍貴情感,對于失去唯一子女的老人而言,孫輩不僅是血緣的延續,更是重要的精神慰藉。允許其合理探望,既是對人倫親情的法律保護,也體現了對特殊群體的人文關懷。同時,法院在裁判中應始終將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置于首位,確保探望方式、頻率等安排最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來源:尚法昆山
弟弟買的車登記在姐姐名下
姐姐與姐夫離婚對簿公堂
“無辜”車輛竟被當作夫妻共同財產
分給了姐夫?
哭笑不得的弟弟也提起了訴訟↓
2021年,張強(化名)全款五萬多元購買了一輛貨車,當時因故便將車輛登記在姐姐張娜(化名)名下,但實際上車輛一直由張強使用。
2024年,張娜與丈夫李四(化名)因感情不和離婚,法院在調解協議中將這輛貨車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并判歸李四所有。張強認為,該車雖登記在姐姐名下,但自己才是實際所有人和使用人,遂向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大化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要求確認車輛歸其所有。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特殊訴訟程序,旨在保護因原生效判決、裁定或調解書而權益受損的案外第三人。其核心是賦予未參與原訴訟的第三人通過司法途徑撤銷或變更原裁判的權利,以糾正錯誤裁判對其造成的不利影響。
根據上述規定,案外人張強未參與張娜與李四的離婚訴訟,且有證據證明該案的離婚調解書內容錯誤且損害其權益,其在知悉權益受損之日起六個月內,可以訴請撤銷或變更離婚調解書的相關條款(離婚案中涉及車輛歸屬部分)。
法院經審理認為,車輛雖登記在張娜名下,但張娜與丈夫李四在離婚調解過程中,均未向法院說明該車實際由張強出資購買并長期使用這一事實,因此應認定張強為該車的實際所有權人。
最終,法院判決撤銷2024年離婚調解書中關于涉案貨車的分割條款,確認車輛歸張強所有,并判令張娜配合辦理過戶手續。
第五十九條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來源:尚法昆山
近日,年代劇《灼灼韶華》熱播
該劇講述了中藥商賈之女褚韶華
在經歷家庭不幸后,沖破重重困境
逐步歷練為女性民族企業家的故事
劇中,從“天崩開局”
到亂世中闖出自己的天地
女主角強大堅韌的內核讓人振奮
同時,劇情中涉及的不少法律問題
也值得我們學習思考
一起來看看吧~
情景一
陳家大哥陳大順去世后,其妻褚韶華與二哥陳二順之間因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問題產生激烈矛盾。族長表示,家產應交由陳二順管理。褚韶華不同意,表示父親當時答應了分店給他們一半的股權。族長則稱就算有,也是陳大順還在的時候,現在陳二順還在,不可能讓女人當家。
族長及陳二順以“男丁掌管”的傳統觀念排斥褚韶華參與財產分割,這一做法與現代法律精神相悖。
家庭共有財產分割,首先需厘清財產性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因此,陳大順去世后,分割遺產時,應先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析出,歸配偶褚韶華所有,剩余部分才作為陳大順的遺產。
其次,遺產的繼承嚴格遵循法定順序,由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平均分配。陳二順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在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無權繼承,其所謂的“傳統”不僅不能獲得法律支持,更直接侵犯了褚韶華及其女兒合法的財產權與繼承權。
法律保障每一位公民的平等權利,性別和舊俗不能成為剝奪他人合法權益的理由。
情景二
褚韶華的嫂子周燕逼迫丈夫褚韶中去藥鋪偷錢,褚韶中堅決不干,周燕便對其破口大罵。褚韶中因不勝其擾,只好硬著頭皮前去,走至藥房門口卻撞見土 匪,最終未能實施偷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
劇中,周燕雖未直接實施盜竊,但指使丈夫偷竊大洋,已構成“教唆犯”,周燕及褚韶中構成盜竊罪的共同犯罪。教唆者與具體實施者需對共同的犯罪故意和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褚韶中最終未實際實施盜竊,構成犯罪未遂或中止。
法律嚴懲一切犯罪活動,無論是親自實施還是在背后教唆、策劃,都將根據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相應刑事責任,教唆者同樣難逃法網。
情景三
在永新百貨,褚韶華的同事倪香影為排擠褚韶華,惡意篡改新品與老品的價格目錄,企圖制造褚韶華工作失誤的假象,并向部長誣告褚韶華標錯價格,強烈要求開除她。
倪香影為排擠同事而捏造事實進行誣告的行為,觸及了法律的多重紅線。
首先,此類行為可能構成對同事人格權的侵害,情節嚴重的需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其次,從商業角度審視,其惡意篡改價格目錄、企圖制造競爭對手管理混亂的行為,若損害了企業的商業信譽或商品聲譽,并造成重大損失,可能涉嫌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此外,若因其誣陷導致褚韶華被開除,用人單位將面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需承擔賠償等責任。
誠信是職場的基本準則,任何通過捏造事實、誣陷他人來獲取競爭優勢的手段,不僅不道德,更是違法行為,將受到法律制裁。
情景四
聞氏大藥房印制的傳單因印刷廠疏忽,使用了田氏藥號的廣告模板,部分印錯的傳單未能及時收回。田氏藥號據此狀告聞氏大藥房藥品侵權。在官司進行前后,田氏藥號派出兩名打手,手持棍棒在街頭威脅、阻攔褚韶華和聞知秋派發傳單和產品樣品,并進行言語恐嚇,試圖阻止其正常經營活動。
田氏藥號提起的侵權訴訟能否成立,核心在于能否證明聞氏大藥房的行為構成了法律意義上的侵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相關規定,構成商標侵權通常需要滿足一個關鍵要件:“容易導致混淆”。即被控行為是否會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該商品與商標權人存在特定聯系。傳單錯印是印刷廠的過失所致,聞氏大藥房主觀上可能并無侵權故意。更重要的是,傳單內容宣傳的是聞氏自家的藥品,消費者在看到傳單后,是否會真的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即是否會將聞氏的藥品誤認為是田氏的產品,這是訴訟成敗的關鍵。如果不會造成混淆,則侵權主張難以成立。
商業競爭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任何采用暴力、威脅等不正當手段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嚴懲。田氏藥號在訴訟期間派打手威脅、阻攔對方正常經營活動的行為,已超出了合法維權范疇,涉嫌構成刑事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隨意毆打、威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構成尋釁滋事罪。打手手持棍棒阻攔正常經營活動,進行言語恐嚇,嚴重破壞了社會公共秩序,其行為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構成強迫交易罪。田氏藥號的目的很明確,就是通過暴力威脅,強迫聞氏大藥房退出正常的宣傳和競爭,此舉直接擾亂了市場秩序,可能構成強迫交易罪。
本期追劇普法就先聊到這兒
想邊看劇邊學習更多法律知識
請持續關注【尚法昆山】
咱們下期再見~
來源:尚法昆山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夫妻間資金往來頻繁且復雜
其中婚內借款并出具欠條的情況并不鮮見
這類特殊的借貸關系是否具備法律效力?
離婚后出借方能否依法要求返還?
李某與鄒某曾系夫妻關系,二人于2019年登記結婚,于2024年經法院判決離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3年,男方李某將12萬元現金交給女方鄒某,后鄒某為李某出具借條一張,載明“今借到李某現金12萬元整”。現李某將鄒某訴至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法院,要求鄒某償還借款12萬元。
鄒某辯稱,李某在2023年以現金方式給其12萬元屬實,但這不是借貸,其與李某曾是夫妻關系,這12萬元是夫妻共同財產,自己也有權利支配,因此不同意李某的訴訟請求。
關于款項來源,涉案款項系李某2022年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關于款項的用途,鄒某稱自己曾借了一些錢用于兒子結婚(與前夫的孩子,鄒某與李某結婚時已成年),部分涉案款項用于償還兒子結婚時自己欠的外債,部分涉案款項存到了當時上班的公司,用于沖業績。后鄒某又稱,涉案款項當時全部存到上班的公司,后面陸續取出來了7萬,這7萬中有3萬左右用于投資,另外4萬用于自己的生活開銷,目前還有5萬存在之前上班的公司。
①婚姻關系已經解除。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主張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②借款來源明確。資金來源需為夫妻共同財產,且需要證明借款用于一方的個人事務,而不是用于家庭生活。
③借款合意真實。需要書面借條、轉賬記錄、聊天記錄等證據,證明雙方確有借貸合意,而非贈與或者家庭之間的共同支出。
④實際交付借款。僅有借條無實際資金交付可能會被認定為虛假的借貸。
綜上,婚內借款若資金來源是夫妻共同財產,且借款用于個人事務,離婚后可以主張返還借款,但是需考慮到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處理權,因此應當扣減借款方應分得的共同財產份額。
來源:尚法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