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禁養的烈性犬咬傷人,昆山法院判決犬主承擔全責
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禁養的烈性犬傷人引發的糾紛案件。事發當晚,10歲的天天跟父母出門散步,途經路旁一個賣花攤位時,被一只斗牛犬咬傷了左手手指。天天隨后前往醫院就診,先后注射了狂犬病免疫球蛋白及5針狂犬疫苗,產生醫療費用共計2360元。事后,天天父母要求斗牛犬的主人老李承擔醫療費,遭到拒絕后,起訴到了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蘇州市養犬管理條例》的規定,老李飼養的斗牛犬屬于市內明確禁止個人飼養的烈性犬種。同時,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致害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無論飼養人或管理人采取了何種管理措施、被侵權人是否存在過錯,飼養人或管理人均應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老李違規飼養烈性犬導致天天手指被咬傷,即使其已采取拴繩措施,也不能減輕責任。其次,天天所接種的狂犬疫苗與免疫球蛋白均為醫院根據傷情采取的必要醫療措施。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老李賠償天天全部醫療費。
來源:江蘇城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