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熱點】遭遇校園欺凌學生被迫轉學,高額學費該誰掏?
在學校遭遇校園欺凌后無奈轉學
轉學成本究竟該由誰來承擔?
近日,陜西省榆林市
一起學生被欺凌事件引發網絡關注
陜西榆林佳縣中學一名學生家長近日向媒體求助稱,自己的孩子王某某在今年3月遭遇校園欺凌,被多名學生圍毆,致腦外傷、腰椎間盤突出、背部腰部軟組織損傷等。孩子住院28天,回家后又休養多月,目前恐懼回校上課,害怕出門。
▲王某某的診斷證明
記者聯系到佳縣中學相關負責人,證實確有此事。佳縣教體局一名負責人對記者表示,目前公安部門已經介入處理,當地教育部門也已給被欺凌的學生王某某找了新的學校,系民辦學校,有兩所可以選擇。但對于家長反映的因經濟問題無法承擔新學校費用的問題,該負責人表示,“公辦學校要考上去的,這種問題,按政策要求沒辦法解決”。
對此,不少網友關心
遭遇校園欺凌學生被迫轉學
轉學成本和后續的教育成本
該由誰來承擔?
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指出,學生因特殊原因從一所學校轉學到另一所學校,其中會涉及諸多環節,除正常學業課程外,后續學費等轉學成本也是必須考慮的問題。該起事件中,當地教育部門安排受害學生轉移到民辦學校,今后學生上學費用也將有所提高,因此當地教育部門在處理相關事件時,必須要考慮到受害學生一方的切身利益,了解受害一方的訴求,積極做好協調工作,而不是在事件發生后,簡單將受害學生安排到其他學校了事。
《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江蘇萬謀律師事務所主任上官丙權指出,在處理被欺凌學生轉學問題上,相關部門應當充分尊重受害學生和家長的意見。從法律角度而言,學生與學校之間成立的是服務合同法律關系,服務合同履行期間,未經同意或者未協商一致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針對此次事件,教育部門將受害學生轉學到民辦學校過程中所產生的轉學成本問題,從法律理論上講,該轉學成本應當由違約方(即陜西榆林佳縣中學)承擔。作為服務合同的相對方,如果因學校沒有盡到相關義務,導致學生被欺凌進而產生轉學等情形的,學校須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有證據證明,學生或者學生的監護人在此類情形中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有可能會減輕學校承擔的違約責任。
還有網友提出
受害者被迫轉學
后續成本是否應由
校園欺凌的施暴者來承擔?
上官丙權表示,對于校園欺凌一方,要承擔相應侵權責任。其中,施暴的學生承擔侵權行為人責任,施暴學生的監護人要承擔未盡到監護責任的賠償責任。當前我國相關法律中并沒有“施暴者承擔后續轉學等成本”的類似規定,但是可以依據合同法律相關理論規定作為主張權利的法律依據。如果因校園欺凌出現了轉學,且轉學過程中產生了一些成本,該成本構成了被欺凌學生的損失,那么該損失可以在侵權案件中進行主張,但因為轉學過程中的損失屬于間接損失的范疇,能否被法院支持,還需要承辦法官進行綜合考量。
校園欺凌一直是
社會熱點、輿論焦點和治理難點
校園欺凌也絕非學生間的“小打小鬧”
而是嚴重的違法行為!
將于2026年1月1日施行的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首次將學生欺凌行為明確納入治安管理處罰范疇,為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筑牢了法律保障。其中第六十條規定,“以毆打、侮辱、恐嚇等方式實施學生欺凌,違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采取相應矯治教育等措施”。
針對學校責任,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也明確規定,“學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明知發生嚴重的學生欺凌或者明知發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學生的犯罪,不按規定報告或者處置的,責令改正,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建議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分”。
上官丙權認為,學校方面應當壓實對校園欺凌問題的管理責任,要根據學校管理過程中常見的問題有針對性地設計應對方案。學校不僅要重視學生的學習,更要重視學生的心理健康與心理疏導。同時,要用多種方式加大對防范校園欺凌的宣傳力度,提高學生自我保護能力。此外,在發現學生遭遇校園欺凌時,要及時制止并向相關部門反映,配合做好后續相關工作。
儲朝暉補充指出,要從根本上解決校園欺凌問題,還要培養學生間的平等、尊重和互助意識。他注意到,多數時候,校園欺凌行為的發生,是因為同學之間沒有學會協商,一旦產生差異或者分歧時,有些人就會通過暴力的方式來解決。
“如果學校、社會營造出良好氛圍,學生之間遵守規則、互相尊重,那校園欺凌問題將得到有效解決。”在儲朝暉看來,采取措施防治固然重要,但還要從源頭上在學校形成“平等、尊重、協商、守規則”的良性生態,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校園欺凌的問題。此外,還要不斷增強學生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家校社要形成合力,織密防范校園欺凌安全網,共同營造對校園欺凌“零容忍”的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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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尚法昆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