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釋法】離婚約定“教育費平攤”,成年子女的54萬留學費該不該出?
離婚時約定女兒的“教育費平攤”
21歲的女兒想出國留學
三年留學及生活費用高達百萬
父母是否仍需負擔高額留學支出?
劉某與李某曾是夫妻,兩人于2003年6月生育一女小李。2019年9月,劉某和李某因感情不和協議登記離婚,并簽署了一份《自愿離婚協議書》。在該協議書上,兩人約定小李跟隨母親劉某共同生活,父親李某自2019年10月起每月支付1000元撫養費,截止時間為“直至孩子參加工作”。雙方還在《自愿離婚協議書》上約定“小李的教育、醫療、保險等大筆資金支出以男女雙方一人一半的方式承擔”。
離婚后,李某根據離婚協議約定,每月按期支付小李的撫養費,直至小李大專畢業。2024年7月,已成年的小李決定前往國外留學,并收到了新加坡某大學的錄取通知書。但對于出國留學將產生的大額教育支出如何負擔,劉某和李某產生了爭議。協商未果后,劉某向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離婚協議中的相關約定,李某應當承擔女兒小李未來三年可能產生的留學及生活費用的一半,共計54萬元。
小李目前21周歲,已經大專畢業,其已經根據離婚協議的約定,每月按期支付小李的撫養費以及小李讀書期間的教育費、醫療費等的一半,已經盡到了撫養義務。劉某執意讓小李出國留學,其并不贊同,在經濟條件上也已無力再承擔小李的留學費用,因此不同意劉某的主張。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
李某是否需要依《自愿離婚協議書》約定
承擔小李54萬元的出國留學教育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的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負有撫養義務。所謂“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系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雙方婚生女小李現已年滿21周歲且大專畢業,已經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及獨立生活條件,顯然已經超出了法定撫養義務的范圍。
盡管原被告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了“教育、醫療、保險等大筆資金以男女雙方一人一半的方式承擔”,但該條款的適用應以費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協商一致為前提。本案中,原告主張的留學費用屬于非強制性教育支出,且涉及重大經濟負擔,需以雙方協商一致為前提,考慮到被告已明確反對小李出國留學,因此小李的留學費用不應由被告負擔。
另外,原被告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男方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費……直至孩子參加工作”,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且不違背公序良俗,應屬有效。但是,是否參加工作主要由子女主觀意愿決定,缺乏明確的客觀標準,故對該條約定應理解為“直至子女具備參加工作的條件”。本案中,雙方婚生女小李已年滿21周歲且已大專畢業,應當認為具備參加工作的條件。
由此,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認為,原告劉某要求被告李某承擔小李54萬留學費用的依據不足,遂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后,雙方當事人未上訴,目前該案已經生效。
夫妻雙方離婚后
常常會因子女教育費用等問題產生爭議
從而使關系陷入僵局
如何平衡法定義務與家庭溫情
避免此類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明確規定,離婚后子女撫養費的負擔方式和期限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可見,在夫妻離婚時,雙方可以在離婚協議中對子女撫養費的負擔問題進行約定,例如可以約定撫養費的費用范圍、支付方式和期限長短等內容。這種約定只要是離婚夫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即屬于有效約定,對離婚夫妻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然而,這種約定并非毫無限制,對于超出基本教育范圍的額外教育項目費用(如出國留學、高價興趣班、私立學校等),人民法院在認定時會綜合考慮費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父母的事先協商情況。
為減少日后糾紛,夫妻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建議對子女教育費用的范圍、承擔比例、支付方式以及額外教育項目費用的負擔方式等內容進行詳細約定。對于可能產生的高額教育支出,最好事先協商并明確寫入協議。如果僅僅簡單約定“教育費平攤”,可能無法涵蓋像出國留學這樣的高額支出,進而引發爭議。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即使離婚協議中對額外教育項目費用有明確約定,如果一方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原約定會導致明顯不公平時,也可依據情勢變更原則對撫養費數額進行調整。
父母離異雖然改變了家庭形態
但在履行法律義務之外
父母更應多以溝通化解分歧
共同支持子女理性規劃未來
真正保障子女健康成長
來源:尚法昆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