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發展集體經濟,一般都是搞生產。例如辦個果園、辦個漁場、辦個養豬場,辦個大米面粉加工廠、辦個修理廠、辦個磚瓦廠等等。在短缺經濟時代,只要生產得出來,就能賣得出去,就能賺錢。但隨著生產斷發展,一般性農產品或加工品出現了供大于求的局面,生產出來不一定賣得出去,賣得出去不一定能賺得到錢。所以,很多村莊的集體經濟組織發展都經歷了從點火、紅火到熄火的過程,有許多村甚至連村集體經濟組織都消失了。當然,集體經濟垮塌及集體經濟組織的銷聲匿跡,也有政策法規對集體經濟組織權利及集體經濟發展保護不力的原因。現在,要出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一方面是要保護新集體經濟組織及成員的權利和主體地位,另一方面是要促進新時代新集體經濟發展壯大,二者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