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十一條進項稅額定義中“與應稅交易相關”的表述問題,建議將原文中“與應稅交易相關”刪除。恢復原《增值稅暫行條例》中的表述。
(一)該條“與應稅交易相關的”的文字表述屬于主觀判斷標準,直接出現在法律規則中極容易引起爭議。
(二)該條“與應稅交易相關的”的表述也與其他條款存在矛盾。
比如,第五條的非應稅交易情形涉及的進項稅,根據第十七條判斷應該是允許抵扣的范圍。但根據本條看卻很容易理解為是“與應稅交易不相關的”進項稅而不能納入抵扣范圍。
(三)該條“與應稅交易相關的”文字表述,容易被基層稅務人員當成空白授權,對是否“與應稅交易相關的”進行隨意解釋,從而嚴重破壞增值稅法的嚴肅性。
納稅人一些與生產經營不直接關聯的,但又是不可避免的支出涉及的進項稅。諸如研發支出,辦社會支出,環保支出,綠化支出,后勤保障支出,黨團活動支出,財務核算的“四費”支出等等,很容易被基層稅務機關(官員)直接認定為與應稅交易不相關,從而不被允許抵扣。
(四)“與應稅交易相關的”是一個主觀判斷過程,不同的人,不同的角度,不同思維方式……就會得出不同的相關性程度。
可以預見,這個“與應稅交易相關的”一旦被寫入《增值稅法》,就一定會被征稅機關拿來說事,也一定會被無限放大,一定會出現大量的稅企爭議。
許多本不該存在的復議訴訟也會接連不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