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五十九條:原條文僅籠統規定“禁止夜間施工”,但未明確具體時段,實踐中易引發爭議。根據《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30條,夜間時段通常為22:00至次日6:00,但部分城市(如北京)已將夜間時段延長至24:00。需結合地方實際統一標準,并強化處罰措施。
【修改建議】: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禁止在22:00至次日6:00期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因搶險救災、生產工藝要求或其他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應取得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證明,并提前24小時在施工場所顯著位置公示。違反規定的,由城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