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昆山市農村宅基地資格權管理指導意見(試行)》
第四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農村村民具備宅基地資格:
(一)法律、法規明確可認定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員;
(二)戶籍登記在冊,且在農村土地第二輪承包時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三)戶籍登記在冊,在農村土地第二輪承包后新出生,且父母雙方或一方依法取得農村土地第二輪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四)戶籍登記在冊,本條前三款規定以外,在股權固化改革時取得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股權的人員,由區鎮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明確。
戶籍登記在冊包括:(1)戶籍登記在村;(2)原戶籍登記在村,因宅基地動遷戶籍遷出;(3)原戶籍登記在村的現役義務兵,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士官,高等院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在校學生以及服刑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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