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學校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的人格尊嚴、隱私權等基本權利。涉案學校為落實禁止攜帶電子產品的校規,通過物質獎勵鼓勵學生相互監督舉報,其初衷在于維護教學秩序,但客觀上形成了“以舉報代管理”的治理效果。一個缺乏邊界、鼓勵檢舉的環境,將導致同學之間相互防備、猜忌,甚至引發肢體沖突,對青少年人格發展造成不利影響。
對學生而言,以遵守學校規定為由擅自搜查他人書包、取走他人物品的行為,實質上構成對他人財產權、隱私權、人格尊嚴的侵害。
法院明確打人者、私自取走他人物品者及學校各方過錯,依法劃定各方責任,在有效化解個案矛盾的同時,也充分提示了學校在制度設置、日常監管和法治教育方面的安全保障義務,對于推動校園管理從“結果應對”向“風險預防”轉型,引導學生形成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具有重要典型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