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被告人賴某經從事二手車租賃業務的鐘某介紹,用17.5萬元購買了一輛奔馳小型越野車。2024年7月,賴某以該車作抵押,向鐘某借款15萬元。同年12月,因賴某無力償還借款,經征得賴某同意后,鐘某將該車轉售給了被害人林某。
2025年元旦清晨5時許,被告人賴某在明知該車已出售給他人且車主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定位獲知車輛停放在深圳某汽修店門口,便叫了一名代駕司機前往車旁,并遙控啟動車輛,授意代駕司機將車開至東莞市某農貿市場附近交給賴某。然后,賴某將車開至深圳鹽田某花園負一樓停車場停放。
一小時后,被害人林某發現車輛被盜,通過定位找到車輛并趕往鹽田將車開回。在此過程中,被告人賴某發現車輛啟動且處于行駛狀態,便通過手機遙控車輛,讓車輛多次“執行遠程熄火動作”,以阻止車主將車輛取回。經查,賴某多次遙控車輛時,林某正駕車途經車流密集的高速公路和城市主干道,由于無法正常操控車輛,情況十分危險。事后,經民警電話通知,賴某自行投案。經鑒定,涉案車輛價值14.5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