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鄉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故保險人免責的前提條件為,投保人等必須系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而導致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
本案審理中查明,案涉交通事故發生于凌晨,同時出現車輛毀損和人身損害的情況,李某雖未在事故發生后立即報警并通知保險公司,但根據交通事故證明可知李某駕駛車輛落水后周圍群眾已經報警,李某知曉后未再報警,結合落水時間及當時天氣,李某先前往醫院的做法也符合生活常理,不足以認定其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同時,本案交通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已經交警部門認定,某保險公司未有其他證據證明李某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未及時報警或報保險公司,也沒有提供李某系酒后駕車導致事故發生的證據,某保險公司不能依據懷疑或推理進行拒賠。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某保險公司賠付李某車輛損失、事故施救費及醫療費共計100868.8元。
案件判決后,某保險公司上訴至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長沙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