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海強律師指出,此種行為可能需要承擔三方面的責任:
第一,民事責任方面。著作權人或商標權人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侵權人停止銷售、銷毀侵權產品,并賠償經濟損失。
第二,行政責任方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權依法進行查處,措施包括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的工具,并可以處以罰款。
第三,刑事責任方面。如果情節嚴重,達到刑事立案標準(例如,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可能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或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則將面臨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等刑事處罰,最高刑期可達十年。
另外,“純手工制作”不能成為免責理由。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作品表達的獨創性本身,而非其生產方式。無論這些玩偶是機器大規模生產的,還是手工制作的,只要其整體形象與受法律保護的LABUBU美術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且未經授權,就構成了侵權。制作方式不影響侵權的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