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沒吃完的藥物
通過網絡平臺二手轉賣出去
卻被法院判了販毒?
近日,該案有了新進展↓
2024年1月,00后女孩馬琳琳(化名)被確診患上系統性紅斑狼瘡、狼瘡性腦病,后在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先后開具了8盒思諾思(酒石酸唑吡坦片),用于治療失眠。同年6月,馬琳琳病情趨于穩定,逐漸停藥。在整理藥品后,她發現有很多剩余的藥品,遂通過網絡進行出售。她先后將5盒思諾思賣給兩人,每盒60元,共獲得300元,均郵寄給對方。馬琳琳稱,當時她不知道思諾思是受管制的藥品,只是不想浪費。
售藥后不久,其中一名浙江的購買者董某主動聯系警方報案。馬琳琳提供的聊天記錄顯示,董某在購藥時曾主動提到“越吃量越大,感覺有癮”,并詢問以后能否再開。馬琳琳回復其“不想去看了”,她表示,當時自己并未太在意,以為對方一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
2024年7月,馬琳琳被浙江海鹽警方告知其涉嫌毒品犯罪。2024年10月,海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馬琳琳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緩刑一年一個月
最新進展:二審裁定發回重審
2024年12月,該案在浙江省海鹽縣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判決書顯示,海鹽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馬琳琳違反國家精神藥品管制法規,通過快遞郵寄方式向2人2次販賣、運輸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馬琳琳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一個月;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300元,依法予以沒收;扣押在案的思諾思3板系違禁品,由扣押機關依法予以銷毀。
一審宣判后,馬琳琳提起上訴。
今年3月31日下午,該案在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馬琳琳的辯護人廖建勛稱,馬琳琳有無販賣毒品的故意等是庭審辯論的重點。他提出,馬琳琳此前無涉毒的經歷,主觀上沒有販賣毒品的動機和故意,為其作無罪辯護。
7月25日,嘉興中院作出《刑事裁定書》,認為原判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撤銷一審判決,將此案發回重審。
馬琳琳的經歷并非個例
據此前報道
一女子轉賣父母生前處方藥被判販毒罪↓
2023年,一名廣州女子在病友群中轉售患癌父親遺留的鎮痛處方藥,法院一審判決其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該女子認為自己無罪,提出上訴。經過二審和重審,2024年,濱州市陽信縣人民檢察院最終以證據不足撤訴。
這些案件為我們敲響了警鐘
剩余藥品≠可自由處置
那么,轉售處方藥到底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該如何正確處理剩余藥品?
患者以自用為目的購買處方藥
又將剩余藥品轉售給他人
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北京大學醫學人文學院醫學倫理與法律學系副主任、副教授劉瑞爽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條,患者將處方藥轉售他人,構成“銷售”行為,即使是個人行為,也可能被認定為未經許可的藥品經營。
此外,《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試行)》和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規定,患者轉售處方藥可能繞過處方審核,違反監管要求。若轉售的藥物被他人誤用或濫用(如阿片類藥物),轉售者可能承擔連帶責任。
再者,患者無法保證轉售藥品的儲存條件是否符合要求,可能導致藥品雖在保質期內,但也已經變質或失效。若因藥品質量問題造成他人損害,轉售者可能面臨民事賠償責任,甚至觸及產品質量法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條款。若涉及偽劣藥品(過期或變質),可能構成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的“生產、銷售假藥、劣藥”行為,情節嚴重者可追究刑事責任。
若轉售的處方藥屬于特殊管理藥品(如***品、精神藥品),根據《***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未經許可擅自銷售屬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非法經營罪”、第三百五十五條的“非法提供***品、精神藥品罪”。若導致嚴重后果(如他人因濫用死亡),可能觸及刑法關于危害公共安全或過失致人死亡的相關罪名。
劉瑞爽指出,主要有三種方法。一是參與藥品回收計劃,這是最安全、環保的方式,可搜索“藥品回收點+城市名稱”或聯系當地藥店、醫院、衛生部門了解,全國范圍內目前已建立890個回收點;二是通過郵寄項目進行回收銷毀,例如電商平臺推出的“過期藥回收”服務;三是家庭垃圾處理,如果沒有回收點或回收活動,患者也可按以下步驟在家中自行處理非高風險藥物:
需要注意的是,家庭處理的方法僅適用于普通止痛藥、抗生素等非危險藥物。對于高風險藥物(如阿片類藥物、含芬太尼的藥物)、針劑、銳器或化療藥物,應優先選擇回收點或咨詢藥劑師。不確定藥物屬性時,建議咨詢藥劑師或醫生。
小編提醒
警惕藥品變“毒品”
依法規范開藥、用藥,避免藥物濫用
避免非正規渠道購藥或轉讓!
來源:尚法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