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查出了血管瘤,醫生說我再熬夜上班可能會猝死,公司可以給我排白班嗎?”
“這周你的工作安排就是夜班。你多次未按照排班規定上班,連續曠工多天,公司將解除和你的勞動合同。”
……
員工因身體原因無法從事夜班工作,向江蘇省昆山市某設備公司提前報備相關病情,不料公司卻以其不服從公司安排且違反公司員工手冊等規章制度為由,與其解除了勞動合同。
提起訴訟后,昆山市人民法院認定該公司的上述行為構成違法解除,判決公司支付賠償金12萬余元。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前不久,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近日,《法治日報》記者走進昆山法院,了解這起案件辦理背后的故事。
時間回到2017年7月,魏某入職昆山某設備公司擔任操作工。公司員工手冊規定:員工無故不服從主管/經理工作安排以及消極怠工或停工3小時(含)以內,屬于一般違紀情形,公司將給予書面警告處分;月連續曠工3天(含)以及連續兩年內發生書面警告累計2次,屬于嚴重違紀情形,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2022年6月,魏某因頭痛到醫院就診,兩次診斷結論分別為“顱內海綿狀血管瘤”“腦血管畸形”,醫囑建議“避免熬夜”。
隨后魏某在微信上向所在單位主管報備病情,稱自己以后不能上夜班了。當時主管提出讓魏某將診斷書拿到單位復印,他幫魏某把這個情況告訴領導。但公司方面卻認為魏某的請求不利于公司排班,依舊要求他兩班倒,從2023年8月14日至28日連上兩周夜班。
“當時他因為生病的原因晚上睡不好覺,精神狀況看上去很不好。他也一直在跟我說自己不能熬夜了,身體真的吃不消。”魏某的代理律師告訴記者,魏某拒絕了夜班安排,但堅持白天出勤。
2023年8月17日,公司以魏某8月14日至15日未按夜班安排出勤為由,認為其構成一般違紀,給予書面警告處分。8月21日,因魏某在8月14日至21日期間持續未按公司安排上夜班,公司出具《嚴重違紀處分審批及通知單》,認為根據公司員工手冊規定,其已構成嚴重違紀。隨后,公司向魏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以魏某嚴重違反公司員工手冊等規章制度、勞動合同基本義務、勞動紀律和職業操守為由,解除了雙方勞動合同。
魏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2萬余元,當地仲裁委予以支持。
公司不服訴至昆山法院。
魏某代理律師說,事發后魏某十分不解——“生病后,我明明按照規定向公司提交了診斷證明;我之前白班和夜班都上過,崗位是可以調整的,換成白天出勤并不會給公司造成什么影響。但公司并沒有考慮到我的健康狀況,不僅解除了和我的勞動合同,甚至開庭時還謊稱我并未向公司匯報生病的事。”
昆山法院審理認為,根據相關規定:勞動者因患病導致不能適應現有工作狀態或崗位時,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另行安排工作,用人單位應依法履行相應法定義務。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才能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
若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另行安排工作、直接解除勞動合同,須承擔違法解除的賠償責任。
“魏某因患腦血管疾病不能熬夜,其及時向主管報備情況并明確表示以后不能上夜班,公司在明知魏某身體狀況的情況下,仍安排其從事夜班任務。魏某再次明確表達其因身體原因無法上夜班,該意見有事實依據且合情合理,公司理應體恤并適度調整工作安排,但公司卻以其不服從公司安排以及連續曠工為由,分別作出一般違紀和嚴重違紀的處罰決定,明顯有失公允、恰當,處罰不具有合法性。”本案承辦人、昆山法院民四庭副庭長王丹妮說。
最終,昆山法院認定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結合魏某工資標準和工資年限,判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12萬余元。二審維持原判。
“魏某對判決結果很滿意,目前也換了一份工作。在這里也提醒廣大勞動者,如果因患病導致不能適應現有工作狀態或崗位時,應當及時向用人單位提出另行安排工作的申請,用人單位應依法履行相應法定義務。”魏某代理律師說。
(法治日報記者 張守坤 丁國鋒 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