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經審理認為,馬路屬于高危區域,不能任由孩童踢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中,小高、小蔣在交通情況復雜的街邊相互傳遞式踢球,應共同負有防范足球脫離雙人控制致人損害之共同注意義務,小高、小蔣未盡防范義務,使球脫離雙人控制后竄到車道,與車道上林先生正常駕駛的電動車相撞,電動車壓到球后失控翻倒,致林先生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事故,小高、小蔣構成共同過失侵權。
林先生駕駛的電動自行車行駛速度緩慢,無違反交通規則情形,小高、小蔣所踢的球飛行速度較快,林先生對路邊突然竄出的球體不具有預見可能性,林先生對損害后果不具有過錯,故小高、小蔣應對林先生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因小高、小蔣均未成年,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最終,法院判決由兩人的監護人對林先生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其因受傷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3.5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