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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賣騎手送單返回途中
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他人受傷
賠償責任應由誰來承擔?
近日,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
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外賣騎手孫先生與某外包公司簽訂了勞務合同,公司為其投保了《騎手保障組合保險》。某日,孫先生在完成手頭訂單配送任務后,騎著電動車準備返回訂單密集區候單。正當他由南向北騎行,準備超越同向騎行的張先生時,不慎與其車輛發生剮蹭,致使張先生倒地受傷。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孫先生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張先生被送往醫院,經診斷為股骨粗隆間骨折。張先生委托相關機構進行傷殘鑒定,鑒定結果為:傷情構成十級傷殘,傷殘賠償指數為10%。張先生遂將孫先生及其外包公司、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等。
經查,關于外包公司為孫先生投保的保險,其中第三者責任險約定了理賠范圍,包括醫療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此外,孫先生提供的訂單統計顯示其在當日9時18分、9時23分均有送達完成訂單,9時52分孫先生在工作群留言稱其發生交通事故。
庭審中,孫先生認為,交通事故是發生在其完成上一單配送準備返回候單區的途中,屬于工作期間,賠償應先由保險公司承擔,不足部分由勞務外包公司承擔。外包公司則辯稱,孫先生僅在跑單期間與公司存在勞務關系,而案發時其并未接單,因此公司不予賠償。即便事故發生在跑單期間,也應由保險公司和孫先生本人承擔賠償責任。
孫先生系服務于外包公司的外賣騎手,外賣行業在工作時間、場所及內容與傳統服務行業存在一定差異,配送服務系全方位、流程化工作模式,外賣騎手保持在線狀態即處于工作待命狀態,隨時準備接受派單、提供服務,應認定時刻處于工作狀態。
事故發生前,孫先生有配送訂單記錄且與事故發生間隔較近,且在事發第一時間在工作群中報告。根據查明事實并考慮外賣行業特點,孫先生在完成上一單配送后,在返回潛在訂單比較密集的候單區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具有較大可能性。事故發生時,騎手孫先生屬于接單跑單期間,系履行外包公司的工作內容,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承擔相關責任。
由于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對張先生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由勞務外包公司予以賠償。
最終,張先生與孫先生及其外包公司、保險公司達成調解,保險公司賠償張先生醫療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費用,外包公司賠償張先生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等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判斷行為人的侵權行為是否屬于執行工作任務的范圍,除一般原則外,還需要考慮其他特殊因素,如行為的內容、時間、地點、場合、行為之名義、行為的受益人,以及是否與用人單位意志有關聯等。
外賣騎手作為互聯網平臺用工的新業態從業者,工作安排較為自由,工作場所不固定,工作時間趨向松散,除了取餐送餐行為之外,還有部分時間處于隨時準備接受派單、提供配送服務的狀態。因此,不能僅憑點擊接單、點擊送達認定騎手是否處于工作期間,其在配送完成后至接單期間亦應視為其勞務期間的延續,應認定為執行工作任務期間。若認定騎手系因執行工作任務致損,相應賠償責任應由用人單位承擔,倘若騎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情形的,用人單位可向其追償。
外賣平臺及外包合作企業應履行管理義務,規范用工,及時為騎手購買保險,同時加強對騎手安全意識及交通法規的相關培訓。
外賣騎手要自覺遵守交通規則,杜絕超速、逆行等危險行為,做到順利接單、平安出行。
來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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