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經審理認為,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死亡,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探望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人民法院應當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有利于家庭和諧的原則,在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的情況下,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許某系珊珊的祖父,對孩子的探望屬于隔代探望。雖然我國法律并未對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是否享有隔代探望權作出明確規定,但探望權系與人身關系密切相關的權利,通常基于血緣關系產生;孩子的父母一方去世的,祖父母與孫子女的近親屬關系不因父或母去世而消除。
祖父母隔代探望屬于父母子女關系的延伸,符合我國傳統家庭倫理觀念,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及公序良俗。隔代探望除滿足成年親屬對未成年人的情感需求外,也是未成年人獲得更多親屬關愛的一種途徑。特別是在本案原告許某的獨生子小許已經去世的情況下,孫女珊珊不僅是小許和被告藍某的孩子,亦系原告許某的孫女。許某通過探望孫女,獲得精神慰藉,延續祖孫親情,也會給孩子多一份關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被告藍某應予配合。
據此,法院判決原告許某有權在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六探望珊珊,每次不低于兩個小時,被告藍某應予以配合。同時,法院指出,隔代探望應當在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長和身心健康、不影響珊珊及其母親藍某正常生活的前提下進行,許某在探望前應當與藍某及珊珊做好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