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本案中,氣象部門已于事發當日發布大風藍色預警,明確提示北京市房山區將出現7、8級短時大風,并建議相關單位加固圍擋、棚架、廣告牌等易被風吹動的搭建物,做好防范措施。
根據周女士提交的事發后所拍現場照片及視頻,可以認定車輛是被鐵皮圍擋及鋼管支架毀損。作為圍擋的設置方,開發商未將圍擋充分固定,在收到極端天氣預警后,也未采取任何預防措施,最終導致財產損害的發生,對此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案涉事故的發生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形,開發商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周女士存在過度維修情形,故法院對開發商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另外,在車輛受損送修后,周女士因無法使用自家汽車,必然產生一定的替代交通費用,法院結合周女士提交的證據予以酌定。
最終,法院判決開發商賠償周女士車輛維修費用15700元、交通費用150元。案件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