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自2025年11月9日起施行,進一步規范消防救援機構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針對53項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逐項明確“情節輕微、情節較輕、情節一般、情節較重、情節嚴重”5種情節的具體情形。
《基準》明確,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情節惡劣,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者發生火災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
(二)對舉報人、證人或者消防執法人員打擊報復的;
(三)因同一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內因同一種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受過消防行政處罰的;
(四)拒絕、阻礙或者以暴力方式威脅消防執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五)偽造、隱匿、銷毀證據的;
(六)其他依法從重行政處罰的。
發生火災等突發事件,為了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對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為,應當依法快速、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