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王某于2018年7月向趙某出具的《借條》,載明了借款金額等事項,并有其簽字,應為其真實意思表示。同時,李某提交的網上銀行電子回單也證實已將案涉款項20萬元轉賬至張某銀行賬戶內。李某提交的趙某與王某的聊天記錄截圖打印件顯示,趙某多次催要還款,王某未對借款數額、事實等提出異議,并有還款的意思表示。因此,根據李某提交的上述證據,應當認定趙某與王某之間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
李某另提交《公證書》一份,該《公證書》明確載明李某為趙某的唯一繼承人。現趙某已去世,李某作為唯一繼承人,依法享有該債權的繼承權,有權要求王某承擔還款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本案雙方雖未明確約定借款期限,但結合本案借款金額、交易習慣等,現李某以起訴方式要求王某償還借款,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