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管理主任吳學聯表示,從法律定性與實踐后果來看,公攤面積不得擅自改造成私家空間。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和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電梯廳屬于公攤面積,歸屬于全體業主共同所有,個人未經同意私改屬“無權處分”。消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了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違者可能面臨警告或罰款。
私自改造公攤面積的行為既違反安全法規,也必然侵害其他業主的權益,如應急疏散與救援、臨時使用空間等。電梯廳是火災等緊急情況時的核心救援和疏散通道,若意外發生,改造、放置雜物可能會阻礙住戶逃生,也會耽誤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