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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線幸福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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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信高額收益
抵押自家房子為他人借款
結果莫名成被告
近日,昆山法院審結一起
典當合同糾紛案
判決結果大快人心
2020年8月
年過六旬的老戴、老周夫婦倆
與某典當公司
及保證人易某、邱某簽訂
《房地產抵押典當合同》
以名下房產抵押借款80萬元
合同簽訂后,款項雖轉入老戴賬戶,但隨后老戴便將絕大部分資金轉給易某,用于其生意周轉。合同中約定的利息、綜合費等后續費用,也一直由易某、邱某償還。
后因未按時還款
某典當公司將老戴夫婦起訴至法院
要求支付80萬元當金
并賠償高額違約金
老戴夫婦稱是在易某
“賺錢后給好處、分利潤”的話語誘導下
才同意抵押房產
并將款項轉給易某
易某是實際借款人和使用人
典當公司對此知情
因此應由易某承擔還款義務
老戴于案件審理期間去世
法院根據原告申請
依法追加其子小戴為共同被告
典當公司主張
作為法定繼承人的老周和小戴
應當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責任
審理過程中
法院根據被告小戴申請
依法追加易某、邱某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
老戴夫婦是否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好在
法院經審理查明
👇
案涉借款實際由易某獲取并使用,并由易某及其關聯方償還利息及其它費用,老戴夫婦未曾還款;典當公司對此未提出異議,早期也并未向老戴夫婦催款,典當到期后便直接與易某聯系續當事宜。
此外,作為專業機構,典當公司在老戴已提供房產抵押的情況下,明知易某欠缺清償能力卻仍要求其作為保證人,明顯不符合交易常規。
再結合老戴夫婦并無用款需求等實際情況,可以認定易某是實際借款人,老戴夫婦系受易某委托,作為名義借款人出面進行抵押借款,雙方形成委托合同關系。
最終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
某典當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同時法院指出
抵押擔保關系本身有效
典當公司可另行
向相關責任主體依法主張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條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根據前述法律規定,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的責任區分,核心在于出借人是否明知存在“隱名代理”。本案中,綜合前述事實,典當公司在合同訂立時明確知曉易某是實際借款人,故案涉合同直接約束典當公司和易某,還款義務人應為易某。因此,對于典當公司要求老戴夫婦直接承擔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宣判后
原告不服,提起上訴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雖然這個案子贏了
但太多類似的陷阱還在暗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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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套路深,簽字需謹慎
擴散!提醒更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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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昆山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等
昆山論壇綜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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