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蘇州的粉墻黛瓦之間
居住區的綠意總是格外動人
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
樹木在自然生長下的愈發蔥蘢也可能產生
影響居住采光通風等問題和潛在的安全隱患
因此,科學合理的修剪
在保護綠化生態的同時
能有效化解這些問題和風險
眼下,正值“冬剪”的黃金時節
“冬剪”,即冬季修剪。在樹木的休眠期修剪,一般于12月至次年2月修剪,主要以整形為主。落葉樹宜在秋落葉后至次年春萌芽前進行;常綠樹則宜在秋冬季新梢停止生長到次年春梢萌發前進行。此時樹木生長活動趨緩,修剪造成的養分損失最小,傷口也更易愈合,有利于積蓄養分,待春暖時節萌發新枝、煥發生機。
“夏剪”,即夏季修剪。一般在4月至10月修剪,以調整樹勢為主。常綠樹的夏季修剪宜在初夏時進行;部分易傷流喬灌木修剪應避開該樹木傷流期;早春開花灌木于花后修剪。
特殊時期修剪。因特殊景觀需求進行花期控制修剪,如重要節慶、活動;因不可抗力原因進行的搶救性修剪,如臺風、暴雨、大雪等;樹木栽植時的修剪。
對于居民區綠化修剪問題,蘇州早已有明確的規范文件。2022年蘇州市第十七屆人大常務會議修訂的《蘇州市城市綠化條例》從城市管理層面,規定了綠化管理的基本原則。2023年蘇州市園林局發布《蘇州市居住區綠化養護技術規程》《蘇州市居住區樹木修剪指南》,為居住區樹木養護修剪提供了具體技術指導。2019年昆山市住建局發布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居住區喬灌木修剪的通知》,對小區喬灌木修剪的管理部門、申請流程和技術要求等進行了明確和規范。根據以上文件要求,居住區樹木修剪必須遵循“保護優先、科學修剪”的原則,確保綠化養護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01.申請流程 為適度平衡綠化與房屋安全、采光通風等需求,對居住區公共綠地的樹木進行回縮修剪(即較大幅度縮小樹冠)時,應當按照下圖流程申請:
①申請主體。通常為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委員會。未成立業委會的小區,可由社區居委會代為申請(20%以上業主聯名書面提議)。
②方案擬訂。業委會或物管會可在綠化管理部門、居住區管理機構的指導下擬訂或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專業綠化養護企業等擬訂小區喬灌木修剪方案擬定修剪方案。方案需明確樹木修剪理由、修剪方式、資金來源以及可能涉及的行政許可事項等相關內容,修剪方案不得改變綠地性質,不得調整原有綠地率。
③征求意見。擬訂的喬灌木修剪方案應在小區內顯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自然日。
④進行備案。公示期滿無明確反對后,由小區所在街道辦事處(區鎮物業管理辦公室)對喬灌木修剪方案進行初步審核,由所在區鎮、城市管理辦事處進行備案。
⑤方案公示。完成備案的喬灌木修剪方案應在小區內顯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自然日。
⑥實施驗收。按相應程序確認施工單位,并在合適的季節進行實施,確保苗木成活率,同時接受轄區綠化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驗收。
⑦違規行為。未經許可的過度修剪或砍伐屬于違法行為。根據《蘇州市城市綠化條例》,擅自處理城市樹木將面臨相關行政處罰。
02.違法行為 綠色是城市的底色,也是居民生活質量的保障。以下的違法行為不可取:
①個人或物業擅自進行修剪。
②未經許可審批的過度修剪或特殊保護樹木的修剪、錯誤修剪、破壞性修剪、砍伐。
根據《蘇州市城市綠化條例》,綠化修剪過程中存在違規情形的,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03.修剪程序 常規修剪由小區綠化養護單位按照相關技術規范直接實施。常規修剪不能解決影響房屋采光、通風、居住、通行安全的,可對樹木進行回縮修剪,根據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擬訂回縮修剪方案,按照《民法典》小區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的表決規則,征求業主意見后適時組織回縮修剪。具體修剪程序如下圖所示:
04.不同樹形修剪技術要點(1)倒卵形樹木修剪:常見的有香樟、榔榆、女貞、欒樹、無患子、烏桕、冬青、刺槐等。
(2)卵圓形樹木修剪:常見的有銀杏(老年期)、廣玉蘭、白玉蘭、楓香、懸鈴木、梧桐、杜英、雜交馬褂木等。
(3)傘形樹木修剪:常見的有櫸樹、重陽木、樸樹、合歡、高桿桂花、楓楊、雞爪槭、榆樹、東京櫻花等。
(4)圓錐形樹木修剪:常見的有銀杏(中壯年期)、水杉、雪松、池杉、落羽杉、日本柳杉等。
(5)垂枝形樹木修剪:常見的有柳樹、龍爪槐等。
05.不同修剪方式對比 根據修剪程度的不同,可分為常規修剪和回縮修剪。
常規修剪是樹木日常養護的一種措施,一般只剪除樹木枯枝、過密枝、交叉枝、病蟲枝、下垂枝、徒長枝、萌蘗枝,基本不影響樹木整體冠形及原有高度。
回縮修剪是一種限制樹木生長的的措施,在保留樹木基本骨架的前提下,對樹木骨干枝進行較高強度的截斷。
在選擇修剪方式時,應遵循
“能通過常規修剪消除影響的,不采取回縮修剪”。
06.修剪時間 不同的喬灌木,應當按照以下推薦時間,進行修剪工作:
《蘇州市城市綠化條例》: 第十七條第四款、第五款 新建、改建、擴建的居住區附屬綠地,由建設單位負責;
現有居住區附屬綠地,由居住區管理機構負責。
第十九條 居住區綠化應當合理布局,選用適宜的植物種類,綜合考慮居住環境與采光、通風、安全等要求。
居住區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人應當在居住區的顯著位置永久公示標明綠地率的平面圖。
第二十七條第四款 居住區附屬綠地,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人按照合同約定負責;業主自行管理的,由業主共同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且業主未自行管理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二十八條 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綠地養護技術規范,建立健全養護管理制度,制定防災減災、防病蟲害等措施,做好綠化設施維護和樹木花草養護工作,及時補種缺損苗木,保持樹木花草繁茂和設施整潔完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綠地養護技術規范及時組織修剪樹木、消除影響;養護管理責任人未及時修剪的,縣級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指導其修剪:
(一)因樹木生長影響人身、交通、管線等安全;
(二)因樹木生長影響居民采光、通風或者居住安全;
(三)因樹木生長存在其他安全隱患。
第二十九條 城市中的樹木,不論其所有權歸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
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通過修剪樹木等方式消除影響、威脅,確需移植樹木的,應當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一)影響城市建設和管理;
(二)影響居民采光、通風和居住安全;
(三)對人身、交通、管線等安全構成威脅;
(四)其他符合法定條件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樹木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損失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此帖被昆山市物協在2025-12-10 10:56重新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