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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繼承法律關系中
繼承人之間因遺產分配
產生的爭議屢見不鮮
繼承人簽了放棄繼承聲明后還能反悔嗎?
一起來看這起案例↓
被繼承人陳父、陳母系夫妻關系,馮某球、馮某(女)系陳母與前任丈夫所生子女,陳某娟(女)與陳某桃為陳父、陳母所生子女,陳父(繼父)與馮某(繼女)已形成撫養關系。
陳父于2007年去世后,陳母一直跟隨陳某桃共同生活,陳母的生活起居主要由陳某桃照顧;后陳某桃送陳母進養老院,馮某球接陳母回老屋由陳某娟親自照顧,費用由馮某球承擔;馮某在健康時亦經常探望照顧陳母,后因身患疾病無法親自照顧陳母。
陳母于2022年因病去世,陳父陳母在集體經濟組織享有的股權尚未分割處理。陳某桃通知其兩個姐姐馮某、陳某娟到村委簽署文件,不識字的馮某、陳某娟誤以為系辦理陳母注銷戶口手續,故在放棄股權繼承聲明書上按手印,由陳某桃代兩個姐姐簽名。
長期居住在香港的大哥馮某球經陳某桃通知回鄉簽署放棄股權繼承聲明書,馮某球誤以為生活較困難的妹妹馮某、陳某娟均已自愿放棄繼承股權,故在聲明書上簽字。后馮某球、馮某、陳某娟溝通后發現三人簽字或按手印時均未搞清楚狀況,認為其放棄繼承并非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訴請撤銷,并請求按照法定繼承由四名繼承人均等繼承遺產。
馮某、陳某娟不識字,且書寫自己名字尚存困難,馮某、陳某娟對捺印代表的意思并未有充分的理解和認知;馮某球并非由陳父撫養長大,成年后長期居住在香港,馮某、陳某娟則由陳父陳母在內地撫養長大,兄妹三人存在缺乏充分溝通的可能性,馮某球誤認為經濟條件不如自己的妹妹馮某、陳某娟已表示放棄繼承故而在放棄聲明書上簽字,故兄妹三人在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時存在重大誤解。兄妹三人在知道撤銷事由后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兩份放棄股權繼承聲明書,且案涉遺產尚未處理,上述撤銷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予以支持。
放棄繼承反悔由人民法院承認后,陳母的遺產應按照法定繼承分割處理,陳父的遺產在本案中根據轉繼承法律規定一并處理,故判決撤銷馮某球、馮某、陳某娟與陳某桃簽訂的放棄股權繼承聲明書,并判令被繼承人陳父的遺產由馮某、陳某娟、陳某桃和陳母均等繼承各25%;因陳某桃對陳母盡到主要贍養義務,被繼承人陳母的遺產(含轉繼承部分)由陳某桃繼承40%,馮某球、馮某、陳某娟各繼承20%。
來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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