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底,趙某夫婦帶孩子在小區玩耍時,一只從天而降的烏龜砸中孩子頭部,后孩子被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經調查,墜落的烏龜系小區業主張某飼養。
此外,小區物業管理公司曾投保了物業管理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后,趙某夫婦與張某、物業公司及其保險公司等就賠償事宜進行了協商,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故趙某夫婦將上述各方訴至韶關市武江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各被告連帶賠償130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張某作為烏龜的飼養人和所有人,應當對趙某小孩的死亡承擔侵權責任。
至于物業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钡囊幎ǎ挥性谄洹拔床扇”匾陌踩U洗胧钡那闆r下,才需要承擔相應責任。然而,趙某夫婦未能舉證證明物業公司存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形,因此法院對趙某夫婦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
對于保險公司的責任,由于物業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因此保險公司也無需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