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以標高+40m為上界限,以標高-10m為下界限,高差為50m;
3.競得人須按照規劃條件要求開發利用地下空間作為地表配套使用的,與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取得,不計入地表容積率,規劃用途為車庫、配套設備用房、儲藏室等,其中儲藏室面積不得大于12000平方米計。
4.商業地上計容建筑面積不低于地上總計容建筑面積的5%且不超過地上總計容建筑面積的20%。商業部分建成后不得銷售,不得分割轉讓,可整體轉讓。
5.商住項目須同步開工。商業竣工驗收前住宅可預售建筑面積不超過住宅總可售建筑面積的90%。
6.本次公告地塊不得建設私家莊園和帶有私家花園的低層獨立式住宅的別墅類房地產開發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