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機動車數量大幅增加,停車難問題日益凸顯,尤其是老舊小區,原有規劃車位較少,因占用停車位時常發生糾紛。
法官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之規定,占用小區共有道路或場地的停車位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由業主大會或經授權的物業公司進行統一管理,車位使用人應當按照管理規約使用。
在發現他人占用車位時,應當聯系車主或物業公司及時處理,協商不成造成損失的可依法提起訴訟;但未經許可私自加裝地鎖、設置圍擋的,可能因違反管理規約須自行拆除,若對他人造成損害,還須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