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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于: 12-15
, 來自:江蘇省0==
快樂出游住酒店
不料浴室玻璃突然“失控”
破裂聲中,住客受傷
誰該為這場意外買單?
花花(化名)與好友同游,在App上預訂了一晚某公寓酒店住宿。第二天清晨,浴室玻璃突然爆裂,玻璃碎渣扎傷了正在洗漱的花花。經診斷,花花身上為多發性切割傷(手外傷、足外傷),多處開放性傷口,左腳、右手五指均有0.5厘米到1厘米左右傷口。
醫生在進行傷口清創縫合術前便告知花花,因傷口較多且不規則,術后有疤痕形成、玻璃異物殘留等風險,再三囑咐要定期給傷口換藥,預防感染,避免傷口活動。建議陪護,全休一個月,后期進行抗疤痕治療。半年后,花花再次前往醫院就診,醫生建議抗瘢痕處理,包括但不限于藥物注射、多次多療程激光治療等。
花花認為,某公寓酒店作為從事住宿業務的營業性機構,應當保證其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自己入住后受傷,某公寓酒店應賠償醫療費、抗瘢痕治療費用、交通費、誤工費等共計10.4萬元。
然而,某公寓酒店卻認為花花并非酒店的住客。按照相關規定,客人入住酒店,需依照“一人一證”的要求,辦理住宿登記。但某公寓酒店登記的住客是花花的朋友,而非花花。花花未經某公寓酒店允許,在未辦理登記的情況下擅自留宿,受傷后果也應由其自行承擔。花花雖然自己說受傷原因是“浴室玻璃自爆”,但淋浴間設施均經有關機構檢驗合格,不存在質量問題。從現場玻璃的破碎散落狀態來看,玻璃是整片一并平面掉落,更符合外力撞擊后,玻璃應力均衡性受損倒落形態。花花的醫院《門診病歷》也記載著:“自訴不慎被浴室的玻璃割傷……”可見,淋浴間玻璃是花花沒站穩不慎撞碎。更何況,事發后花花聯系過前臺,某公寓酒店已經為花花支付了部分醫療費用,剩余的費用不應由某公寓酒店負責。
原告花花通過App下單預訂酒店、支付房款后與其同伴實際入住,與被告某公寓酒店之間形成旅店服務合同關系。《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規定的“接待旅客住宿必須登記”,系對旅館一方的接待要求,被告某公寓酒店未按規定,僅對同住人員進行登記,系被告某公寓酒店疏于管理,并不影響合同關系的成立。
被告某公寓酒店雖辯稱玻璃系因外力撞擊所致,但《門診病歷》的記載并未描述玻璃門碎裂原因。相反,原告花花入住酒店,因玻璃破碎受傷屬實,《門診病歷》也未見有關于患者除手足割傷、開放性傷口外,還有身體其他部位撞擊傷痕的記載。被告某公寓酒店作為住宿經營者,有責任保障酒店各項設備設施使用安全,應對原告花花因受傷而產生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扣除被告某公寓酒店已支付的費用,及原告花花主張中未實際發生或計算有誤的款項,經核算,被告某公寓酒店應賠償原告花花共計1.39萬元。
被告某公寓酒店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經營者應當加強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做好安全提示,定期檢修維護設施設備,及時消除潛在的風險隱患。如若發生意外,也要及時反應,合理應對,盡到管理、救助義務。當然,保障責任不能“無限大”,安全保障義務也有其適用的邊界。進入經營場所、公共場所活動時,消費者也要遵守安全警示規定或提醒,正確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當好自身安全第一責任人,才能乘興而去,盡興而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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