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費用大降!利好昆山多小區
小電驢作為一種
綠色、低碳的出行方式
越來越受大家歡迎
昆山幾乎家家都有
但體量越大
隨之而來的問題也就越多
吐槽聲也越大…
為了保證電動車市場更加規范
最近
電動車新規接二連三發布!
費用大降!利好昆山多小區
近期
昆山論壇上很多小區業主
紛紛表示
“電動車充電收費不合理”
“還有很多虛電”
……
昆山多小區業主吐槽“充電刺客”
以前1塊錢可以充6小時
現在1塊錢只能充4小時
小區72V的1塊錢3小時
公園壹號電瓶車充電樁1元3小時
全國各地網友對“充電收費標準”
都有不同程度的質疑!
↓↓
惠及多小區!充電費用即將大降
好在!電動車充電收費高的問題
有解了!
新規范出臺!
對執行居民合表電價的
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用電
應分別標示、分別計價
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實現
充電電量單獨計量
昆山某小區充電樁
拒絕“充電刺客”
速速轉發給小區物業!
據江蘇電力部門消息
近日
《關于規范電動自行車充電收費行為的通知》下發
要求規范省內電動自行車充電收費行為
嚴格落實充電電價政策
明碼標價保證收費透明
并推動電網直接供電改造
依法加強電價收費監管
《通知》強調,各類供電主體(包括但不限于電網企業、非電網供電主體、充電設施運營單位等)為居民住宅小區內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供電,無論采用何種供電方式,均應按居民合表用戶電價計收充電電費。建設運維充電設施的業主委員會、物業、第三方運營商等可選擇執行峰谷分時電價,選定后在12個月內應保持不變;峰谷分時電價在居民合表用戶電價的基礎上,高峰時段(8:00—18:00)上浮0.03元/千瓦時,低谷時段(18:00—次日8:00)下浮0.17元/千瓦時。選擇執行分時電價的,應將政策的優惠傳導到終端用戶,不得通過提高執行谷段電價時段服務費等方式變相漲價。居民住宅小區以外(含商住樓、公寓、集體宿舍等)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用電,按其場所對應的電價政策執行。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原則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實現充電電量單獨計量。
《通知》要求,電動自行車戶外利用充電設施充電的費用包括充電電費和充電服務費,兩個費用應分別標示、分別計價。充電設施運營單位要按照明碼標價有關規定,在充電場所等醒目位置分別標示充電電價、服務項目與收費標準,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通知》提出,對尚未實現電網企業直接供電的居民住宅小區,鼓勵產權單位向電網企業整體移交供電設施并籌措改造資金、預留改造空間,為電網企業向充電設施直接供電創造條件;電網企業應配合做好直供電改造方案編制,輔助做好資金預測,及時完成裝表接電工作。
值得關注的是
通知中明確
2025年1月1日以后
新建居民住宅小區的充電設施原則上
應當由電網企業直接供電
避免因非直供等因素
推高充電成本
對暫不具備
電量單獨計量條件的充電設施
運營單位應抓緊進行改造調整!
新規施行后
昆山小伙伴在小區里充電的費用
將會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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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事關電動車
另一強制性標準
也于近日開始執行!
小伙伴們務必注意!
即日起,昆山強制執行!
日前
市場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國家消防救援局
四部門聯合發布
《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產品準入
及行業規范管理的公告》
即日起
不符合《電動自行車電氣安全要求》等
相關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不得生產、銷售、進口
11月1日后銷售的
不具有有效認證證書的電動自行車
不予辦理登記上牌
上下滑動查看具體公告⇅
一、嚴格執行強制性國家標準
現行的電動自行車安全強制性國家標準包括GB 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 42295—2022《電動自行車電氣安全要求》、GB 42296—2022《電動自行車用充電器安全技術要求》、GB 43854—2024《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安全技術規范》等。
GB 42295—2022《電動自行車電氣安全要求》第1號修改單、GB 42296—2022《電動自行車用充電器安全技術要求》第1號修改單、GB 43854—2024《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安全技術規范》將于2024年11月1日起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不符合GB 42295—2022《電動自行車電氣安全要求》及第1號修改單要求的電動自行車、裝配充電器不符合GB 42296—2022《電動自行車用充電器安全技術要求》及第1號修改單的電動自行車、裝配鋰離子蓄電池不符合GB 43854—2024《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安全技術規范》的電動自行車不得生產、銷售、進口。
市場監管總局將前述4項強制性國家標準及修改單,作為電動自行車強制性產品認證依據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自2024年11月1日起,對新提出認證委托的電動自行車,應符合前述強制性國家標準及修改單要求,經過認證并標注認證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認證委托人可自愿提前實施。
二、嚴格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
電動自行車強制性產品認證各指定認證機構應當嚴格依據前述4項強制性國家標準及修改單對電動自行車實施認證,及時修訂完善認證實施規則,控制并驗證獲證產品與型式試驗樣品的一致性、生產企業的質量保證能力持續符合認證要求,對獲證產品加大市場抽樣檢測或者檢查力度,保證認證結論客觀、真實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認證委托人對其已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自行車,應在2024年10月31日前符合前述4項強制性國家標準及修改單要求并完成認證變更。逾期未完成認證變更的,指定認證機構對認證證書作出暫停處理,暫停期不超過3個月。認證委托人在2024年10月31日前主動提出暫停認證證書的,暫停期可延長至1年。暫停期內完成認證變更的,恢復認證證書有效;暫停期滿仍不能完成認證變更的,撤銷認證證書。
根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獲證產品被注銷、暫停或者撤銷認證證書的,認證機構應當確定不符合認證要求的產品類別和范圍。自認證證書注銷、撤銷之日起或者認證證書暫停期間,不符合認證要求的產品,不得繼續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
三、強化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安全和認證監管
各地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法律法規,督促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單位全面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在生產、流通環節加強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聚焦認證質量,持續加強電動自行車認證活動、認證結果日常監督管理,督促認證機構及其認證人員對認證結果負責,依法查處違規認證機構、實驗室。
四、強化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管理
各地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強化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管理,嚴格核驗銷售發票、產品合格證和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等。2024年11月1日起,對2024年10月31日前銷售的、因未完成認證變更而暫停認證證書的電動自行車可辦理登記上牌;對2024年11月1日后銷售的、不具有有效認證證書的電動自行車不予辦理登記上牌,并將有關線索及時移送同級市場監管部門。
五、強化電動自行車行業規范管理
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加強對電動自行車行業的管理,會同同級市場監管、消防等部門指導企業按照《電動自行車行業規范條件》要求,加快技術改造,規范各項管理,推動標準、認證的貫徹落實;做好本地區電動自行車企業規范公告申請的受理、核實和報送工作,監督檢查本地區已進入公告名單企業《電動自行車行業規范條件》執行情況。對不能保持《電動自行車行業規范條件》要求的電動自行車企業,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其從公告名單中撤銷。
各地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工作專班和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協調,壓實各方責任,強化工作聯動,切實提升電動自行車質量安全水平。
作為普通消費者
如何區分新舊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又該如何選購
符合新強制性國家標準的
電動自行車呢?
消費者可查看隨車合格證,應標有“符合GB 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 42295—2022《電動自行車電氣安全要求》、GB 42296—2022《電動自行車用充電器安全技術要求》”等字樣,對于安裝鋰離子電池的電動自行車合格證還應標有“符合GB 43854—2024《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安全技術規范》”字樣。
查看充電器及其
充電器輸出插頭對應的插座形式
對于裝有鋰離子蓄電池的電動自行車,可打開鞍座,特別關注鋰離子電池組的醒目位置應標有生產商、產品名稱和型號、標稱電壓、額定容量、充電限值電壓、放電終止電壓、生產日期、正負極標志、安全警示說明、最大充電/放電電流、工作溫度范圍等信息,且在充電口和電池接口處等位置應清晰地標注如圖的標志。對于裝有鉛酸蓄電池的電動自行車,打開鞍座,蓄電池上應標有制造廠名(可在包裝箱上標志)、產品型號或規格、制造日期、商標、極性符號等信息,且電池倉醒目位置應標有最大充電/放電電流、工作溫度范圍等信息以及圖中標志。
為了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請購買質量合格的電動自行車
正確停放
安全充電
拒絕非法改裝
切勿心存僥幸
擴散出去,提醒更多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