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責任劃分
A(最后車)承擔全部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28條,梁某(A)因剎車不及時導致追尾宋某(B),進而引發B撞擊陳某(C)。在此類交通事故中,最終責任應由引發事故的源頭車輛(A)承擔全部賠償責任14。
B車輛處于靜止等候狀態,無過錯,無需對C的損失承擔責任;
C的損失由A直接導致,A需同時賠償B和C的修車費用。
責任鏈條分析
若B因A的撞擊被動追尾C,則A對B和C的損失負全責;
若B未保持安全距離導致追尾C,則B可能需分擔責任,但根據描述中B處于正常等候狀態,此情形不適用46。
二、安全停車距離要求
法律未明確規定具體數值
目前我國法律未明確要求靜態停車時兩車間距的具體數值,但需滿足“安全距離”原則,即確保前車突發制動時后車能有效避讓4。
實際操作建議
一般推薦保持1-2米距離:確保駕駛員能看到前車后輪接觸地面,便于觀察前車動態;
特殊場景調整:冬季或濕滑路面應適當增加距離;
參考考試標準:部分駕駛考試中要求相鄰車輛前端間距為10m27,但此為特定題目設定,實際駕駛中需靈活判斷。
結論
責任歸屬:A需全額賠償B和C的車輛損失14;
安全距離建議:日常駕駛保持1-2米,特殊情況下需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