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孫承松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不得醉酒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也就是說,如果飲酒后達到醉酒程度,騎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出行已涉嫌違法。
判斷是否達到“醉酒”程度,要看駕駛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根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相關規定,駕駛人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小于80毫克的,屬于飲酒駕車;駕駛人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及以上的,屬于醉酒駕車。
如果存在醉酒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等違法行為,交管部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對非機動車駕駛人給予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若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