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人民日報刊發的《整治物業管理亂象,靶向發力》一文,直擊當下物業管理領域的諸多弊病,為我們敲響了整治行業亂象的警鐘。然而,在這樣的大背景下,《蘇州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第 19 條的規定卻顯得格格不入,實在令人憤慨!
該條款將業主欠繳物業費與參選籌備組、業委會掛鉤,這一規定不僅缺乏合理性,更是嚴重違反上位法《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民法典》作為我國民事領域的基礎性大法,明確規定了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業主基于對房屋的所有權,天然享有對小區共同事務的管理權利。而欠繳物業費僅僅是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一種合同糾紛,屬于債權債務關系,與業主參與小區自治管理的權利分屬不同的法律范疇,絕不能混為一談。蘇州的這一規定,無疑是對《民法典》權威的公然挑戰,嚴重侵犯了業主的合法權益。
從實際情況來看,很多業主欠繳物業費并非惡意為之。現實中,不少小區存在物業服務質量低下的問題,諸如小區衛生長期無人打掃,垃圾堆積如山,嚴重影響居民生活環境;小區安保如同虛設,門禁系統失效,盜竊事件頻發,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得不到保障;公共設施損壞后長期無人維修,電梯故障頻繁,給業主出行帶來極大不便。面對這些問題,業主多次向物業反映,卻始終得不到有效解決。在無奈之下,部分業主才選擇通過緩交物業費的方式,試圖促使物業改進服務。這些業主往往是對小區現狀最為關心,最有意愿和能力推動小區管理改善的群體。他們積極參與小區事務,希望憑借自己的力量,讓小區變得更加宜居。然而,《蘇州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第 19 條卻無情地剝奪了他們參選籌備組和業委會的資格,將真正關心小區發展的業主拒之門外,這對于小區的長遠發展而言,無疑是巨大的阻礙。
人民日報的文章深刻指出,物業管理領域存在著諸多亂象,其中利益勾連問題尤為突出。部分公職人員過多 “參與” 物業招投標,“干擾” 業主自行選擇物業公司,嚴重破壞了市場公平競爭環境,損害了業主的自主選擇權。而蘇州的這一不合理規定,極有可能為某些利益集團提供可乘之機,加劇物業管理領域的利益勾連。一些物業服務企業可能會利用這一規定,打壓對其服務質量提出質疑的業主,從而鞏固自身在小區的利益地位,進一步阻礙業主自治的推進。
我們強烈呼吁蘇州市相關部門,能夠高度重視這一問題,立即對《蘇州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第 19 條進行修訂,糾正這一不合理、不合法的規定。讓我們共同響應人民日報的號召,堅決整治物業管理亂象,打破利益勾連的藩籬,還廣大業主一個公平、公正參與小區自治管理的機會,營造和諧、美好的居住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