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7日,張某(乙方)與某健康管理公司(甲方)簽訂《顧客產品購買協議》,張某購買足腿經絡一套,金額為580元,并在該店內以會員價接受相關服務,次數為12次。
時至2024年5月18日,雙方又簽訂18份《顧客產品購買協議》,張某陸續購**下焦、十四經絡、腰腹、肝*同*、局部淋巴、補陽大師等項目產品,總價50余萬元。某健康管理公司均按照會員價向張某提供相關服務,并通過《顧客(服務消耗)檔案》記載各項服務內容和次數,由某健康管理公司工作人員和張某簽字確認。
2022年至2024年期間,某健康管理公司贈送張某各項服務十余次,均在《顧客(服務消耗)檔案》有記載。2024年8月,張某不再要求某健康管理公司提供服務,并提出按照會員價計算已消費服務項目,要求某健康管理公司退還剩余款項。
某健康管理公司則主張與張某之間屬于買賣合同關系,為張某提供的服務屬于附隨義務,不應退還張某款項。如張某要求解除合同,應按照項目原價計算張某已消費服務項目。雙方未能協商一致,故張某訴至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