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于揚舟律師表示,為躲冰雹把車停橋下致嚴重擁堵,通常不算極端天氣下的“緊急避險”,且該行為涉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緊急避險是指公民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行為。是否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做出的以及是否超過必要限度,是衡量緊急避險行為是否合法的兩個關鍵因素。
具體到本事件,極端天氣可能會對車輛造成損害,但是車主完全可以選擇緩慢駛入地下停車場等安全區域等行為,并非別無選擇。并且將自己車輛停在橋下的行為,雖然保全了自己的車輛,但是明顯損害了公共利益,不符合“不得已而為之”和“未超過必要限度”的條件,擴大了其他車輛的損失,因此不能認定為“緊急避險”。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在道路上臨時停車,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同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也規定了冰雹天氣的正確做法,就是應當降低行駛速度。本事件中,車輛停在天橋下,妨礙了正常的交通通行,屬于違法停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