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了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的監護職責,其中第七項規定為“妥善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未成年人保護法還明確規定“保護未成年人,應當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
法官表示,監護人代未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涉及監護人監護職責范圍以及未成年**益**兩層關系,既要考慮監護人是否有權行使此類監護行為,還要考慮監護人的行為是否屬于妥善管理和保護了未成年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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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監護人實施的行為本身就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違背公序良俗,其行為會被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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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監護人實施的行為損害了未成年人的財產權益,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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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監護人代為行使的民事法律行為屬于純獲利益行為,應認定該行為有效,未成年人獲取利益的結果理應受到法律保護。
從行為完成進度來看,監護人贈與未成年子女的房產完成過戶登記即贈與行為已經完成,監護人一般不得對贈與進行撤銷。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贈與財產完成過戶登記后已具備對外公示效力,無法定原因贈與人無權撤銷贈與收回房屋。
法官提醒,我們還應警惕未成年人成為父母逃債的工具。當存在監護人的債務未清償而將自身財產贈與未成年子女的情形,需要根據未成年子**益和債權人利益進行綜合考慮,不能簡單以保護未成年子女為由而認定贈與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