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陜西一金店20公斤首飾被洪水沖走
消息傳開后,不少人上街撿黃金
有的甚至拿著金屬探測儀“尋金”
若拾得者拒不返還,該擔何責?
7月25日,陜西省延安市吳起縣突遭暴雨襲擊,縣城北洛河水勢上漲迅猛,洪水涌入街道,多家商鋪進水。其中一家位于碧桂園翡翠公館門口的老鳳祥金店遭受了沉重打擊,店內近20公斤金銀首飾被沖走。目前,小部分飾品被找回。
據媒體報道,7月26日,店方工作人員表示,店內近20公斤金銀首飾被沖走,價值上千萬元,很多都被沖到河壩里,有的在路邊被人撿走了。洪水退去后,還有人帶著金屬探測儀在金店附近撿首飾。
金店負責人稱,“確實損失太大了,希望撿到金子的人能夠歸還,我們也愿意用成本價一半來收購!
26日晚,當地相關部門關注到老鳳祥金店金銀首飾被洪水沖走一事,高度重視。經初步了解,該金店被沖走的首飾價值上千萬元。目前,已安排市場監管局介入,了解財物受損情況。另外,已協調縣公安局介入調查,通過走訪排查、調取監控、查看目擊者拍攝的圖片、視頻,盡可能地鎖定撿拾人員,勸導他們歸還,拒不歸還者,將依法追討。
此事引發網友熱議
有不少網友對店家的遭遇表示同情
希望居民撿到后能夠歸還
也有不少人對部分居民
撿拾首飾的行為感到氣憤
還有網友無奈表示“只能憑自覺”
那么,此次事件中
金店在黃金被沖走后是否喪失所有權?
拾得者主張“無主物先占”是否成立?
若拾得者拒不返還,該擔何責?
金店在黃金被沖走后是否喪失所有權?拾得者主張“無主物先占”是否成立?
《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吉林良佐律師事務所主任尤金堂律師表示,金店未喪失所有權,拾得者無法主張無主物先占。根據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有權的喪失需基于法定事由,如拋棄、轉讓、滅失等。本案中,金飾因洪水被沖走,金店并未放棄所有權,已通過媒體、警方等多種渠道尋求返還,僅暫時失去對金飾的占有,故所有權未喪失。
無主物先占的構成要件為“無主物”(無所有人或所有人放棄所有權)及“以所有意思占有”。被洪水沖走的金飾屬于金店的遺失物(非無主物),不符合無主物的前提條件。因此,拾得者無法通過先占取得金飾所有權,應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否則將可能面臨多重法律后果。
在當地政府、警方公開勸告后如仍不交出,是否屬于違法行為?
尤金堂律師表示,若經警方公開勸告后仍拒不交出拾得的金飾,可能構成民事侵權或刑事侵占。
洪水是否屬于不可抗力因素?能否成為拾得者免除部分責任的依據?
尤金堂指出,洪水屬于不可抗力因素,但無法免除拾得者部分責任。拾得者的返還義務是法定義務,不可抗力僅能免除“因不可抗力導致無法履行義務”的責任。但若拾得者已占有金飾,經警方勸告仍拒不交出,其拒不返還的行為與不可抗力無關,無法以不可抗力免除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