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道超車無碰撞致人死亡
不知情駛離現場的司機算不算逃逸?
死者原有疾病能否成為保險拒賠的理由?
近日,湖南省湘鄉市人民法院
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24年12月,黃某駕駛小轎車在湘鄉大道行駛。當車輛行至湘鄉大道與紅侖大道交叉路口地段時,黃某向左變道,超越了同向前方周某駕駛的兩輪摩托車。隨后,黃某駛回原車道并右轉彎駛入右轉彎匝道。就在黃某變道超車并右轉的過程中,周某為避讓險情而倒地,造成周某受傷、其駕駛的兩輪摩托車受損。
事故發生后,黃某并未察覺,駕車駛離了現場。隨后他接到交警電話通知,得知事故情況后迅速返回配合調查。周某受傷后被送往醫院救治,先后在多家醫院治療41天,最終因嚴重顱腦損傷及其并發癥于2025年2月去世。
交警部門認定黃某和周某分別駕駛的車輛為未相互接觸碰撞,黃某負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周某負次要責任。黃某的車輛已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300萬元商業險。然而,事故發生后,由于周某家屬拒絕進行尸檢,某保險公司以黃某“駛離現場”構成商業險免責事由(認為其可能涉嫌逃逸)以及死者自身疾病影響為由,拒絕在商業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事故發生后,黃某與周某家屬達成協議,額外支付了各項補償款15800元。但就保險賠償問題,雙方未能達成一致,周某家屬便將黃某和某保險公司訴至湘鄉市人民法院,要求賠償各項經濟損失百萬余元。
湘鄉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
黃某駕車駛離現場是否構成肇事逃逸?
保險公司能否免賠?
周某自身疾病能否減輕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本案系無接觸交通事故,黃某超越同向前方周某駕駛的摩托車后,右轉駛入右轉彎匝道后駛離了主道,與周某的車輛并未接觸,周某為避險倒地,造成周某受傷、其駕駛的兩輪摩托車受損的事故,黃某在該事故中負主要責任。但周某避險倒地是黃某無法預見的,無證據證明其對事故發生的當時已經察覺或者應當察覺。
同時,在接到交警電話后其迅速到案,配合交警調查,主觀上并無逃避民事責任的意圖,在保險公司沒有提交充分證據證明的情況下,不能認定黃某駛離現場的行為是肇事后逃逸。因此,黃某駛離現場的行為不構成保險免責事由。肇事車輛購買了交強險及300萬元商業險,周某的損失應由某保險公司根據合同約定在交強險及商業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保險公司抗辯受害人自身疾病與其死亡相關聯的意見,經查,周某雖患有尿毒癥,但未影響其正常生活與日常工作,其死亡原因是交通事故造成的顱腦損傷及并發癥,保險公司以未進行尸檢為由,認為尿毒癥是導致死亡的原因之一與事實不符。
因此,法院判定某保險公司賠償周某家屬各項損失共計1,000,747.33元。黃某事故后已依約向周某家屬支付自愿補償款,協議已履行完畢,不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此判決,三方均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確立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承擔侵權責任。黃某變道超車雖未直接碰撞,但其危險駕駛行為導致周某避險倒地受傷,過錯與損害結果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故黃某負主要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規定,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但免責條款的適用必須嚴格審查行為人的主觀狀態。本案中,黃某在未察覺事故的情況下駛離現場,事后主動配合調查,其行為不具有逃避責任的主觀故意。若僅以形式上的“駛離現場”機械適用免責條款,有違保險合同的公平誠信原則。
另外,法院通過調查周某生前工作狀況及治療記錄,明確其慢性疾病未影響身體機能,死亡結果直接歸因于交通事故造成的顱腦損傷及感染性并發癥。保險公司以“未尸檢”為由主張分擔責任,實質是將自身舉證責任轉嫁給受害者家屬,有違司法公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無碰撞≠無責任
安全駕駛、文明行車
是每一位駕駛人的責任和義務
也是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負責!
來源:尚法昆山
[ 此帖被普法小隊長在2025-08-01 15:55重新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