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房東小張把房子出租給了甲公司,租期兩年,約定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逾期不交租房東可以單方終止合同、收回房屋,租客還需按日支付滯納金。然而,甲公司支付首期租金后再未履約。多次催繳無果,小張于2024年4月16日發出“最后通牒”,要求甲公司在4月18日前付清欠租和滯納金,逾期則立即解除合同,4月20日前必須騰空房子。結果甲公司仍未付款。
之后,小張訴至法院,主張解除合同,追討甲公司欠付租金,還索要4至10月共6個月的房屋占用費,理由是甲公司一直沒有搬走房內物品,一直到10月新租戶入住,小張才清掃了甲公司的物品。
甲公司不同意支付房屋占用費,反駁稱沒能及時搬走屋內物品,是因為小張4月初就拿走了房門鑰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