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是一位餐館老板,與余某、董某、梁某經營的店鋪相鄰,幾人相互熟知。某一天,梁某到余某店內,對余某說大明想讓其請客吃飯,讓余某打電話給董某準備飯菜。余某起初表示拒絕,但耐不住朋友之間的玩笑起哄,之后打電話告知董某準備一桌豐盛的飯菜。當晚10點多,余某、大明、梁某來到董某店內開始聚餐,董某在忙完店里生意后也加入了酒局。
席間,幾人均喝了酒,但都沒有勸酒行為,大明也沒有醉酒或其他異常狀態。當晚11:30,余某打車先行離開,后梁某妻子來到店內接梁某。酒局結束后,梁某妻子提議開車送大明回家,但遭到拒絕。梁某妻子及董某再次提議大明不要獨自騎電動車回家,可以在董某店里留宿,同樣遭到大明拒絕。
當天凌晨,大明未佩戴安全頭盔、醉酒后騎電動車回家途中,與王某駕駛小型客車相撞,造成大明死亡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鑒定,大明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05.6mg/100ml。
交警部門認定,大明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王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經過訴訟,承保王某所駕車輛的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大明妻兒經濟損失180800元,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大明妻兒經濟損失54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