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某融資租賃公司員工,2018年11月,該公司與李某簽訂《員工購房借款協議》,約定由公司向李某出借100萬元用于李某購房,借款利息為年息2%,利息總額為10萬元,借期五年。借款總額及利息在還款期限屆滿后5日內一次性還清。
同時,借款合同還約定,員工應向公司提供房屋購買合同或者房屋權屬證書的復印件。員工在還款期限屆滿前或款項(利息)未清償前要求離職的,公司有權解除借款協議,并要求員工立即向公司還清借款本金和按照銀行同期商業貸款利率應償還的利息。如果員工未按約定用途使用款項,或未能按期還款,或逾期不還款,公司有權追回所有款項,并按銀行同期商業貸款利率加收罰息。
在借款期限內,李某與公司之間因勞動爭議涉訴。直至借款到期,李某未向公司償還任何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故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某償還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
一審法院認為,案涉《員工購房借款協議》合法有效,李某到期未還款構成違約,遂判決李某歸還公司借款本金100萬元、利息10萬元,并支付相應逾期利息。
李某不服,以公司借款行為無效、其不應支付利息為由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