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與理由】
(1)昆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字第20102217號、建字第20102218號),認定光大花園小區33#樓和39#樓一層規劃和用途為“物業管理用房”和“架空層”。(見附件1)
(2)昆山光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報批《建筑施工圖》,認定33#和39#樓一層規劃和用途為“物業管理用房和會所”和“架空層”。(見附件2)
(3)昆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審批《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編號320583201340051),認定33#和39樓一層規劃和用途為“物業管理用房”和“架空層”。(見附件2)
(4)昆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批《商品商品房屋交付使用備案證書》(2013年備案字第099號), 認定33#樓一層規劃和用途為“物業管理用房”。(見附件4)
(5)昆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批《昆山市房屋建筑面積測量保管【竣工】》(編號CJ20120713、編號CJ20120712), 認定33#和39#樓一層規劃和用途為“公用設施用房”和“架空層”。33#室號為會所1-會所、物業辦公1-物業辦公3。其中【會所5】位于1-2層。(見附件5)
(6)昆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函昆山光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關于確認“光大花園住宅小區物業用房的函》,認定33#樓一層規劃和用途為“物業管理用房”,具體為物業用房1-物業用房8。函件明文要求:“物業服務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于小區全體業主所有,是業主開展文化娛樂活動和小區管理用的用房。未經業主大會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物業服務用房的用途”。該函件同時抄送昆山市房地產管理處。(見附件6)
昆山市周市鎮【光大花園】小區開發商(昆山光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接到昆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函件后,仍惡意涉嫌違法違規,在未召開光大花園小區業主大會同意和未依法辦理相關法律手續的前提下,擅自改變光大花園小區33#和39#住宅樓一層公共建筑和公用設施用途,改成約30間【商鋪】和1套【住宅】對外出租經營,此過程嚴重涉嫌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且沒有設計方案。(見附件7)
【合法訴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7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71條、274條和278條,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49條和第63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69條等法律法規,昆山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進行調查并采取如下措施:
(1)限期責令改正。出具《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昆山光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停止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限期恢復33#樓與39#住宅樓一層原規劃和用途,并及時復查直至改正到位;
(2)限期行政處罰。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昆山光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涉嫌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昆山光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繳納罰款人民幣200000元(大寫:貳拾萬元整);對昆山光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涉嫌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涉嫌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昆山光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繳納罰款人民幣1000000元(大寫:壹佰萬元整)。
現光大花園小區業向【周市鎮建管辦】求助,請求依法申請履行法定職責,及時將調查結果公示告知。謝謝!
2025年9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