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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者看中一套房產
簽了合同、付了定金后卻突然反悔
一年后再出售時房價下跌,少賣了93萬元
房東訴至法院索賠這筆損失
法院會如何判?
2022年5月,李某、方某與某房產中介公司共同簽訂《深圳市二手房預約買賣及中介服務合同》《交易節點確認書》《補充協議》等合同,約定李某以1354萬元的價格將其名下一套房產轉讓給方某,交易定金為80萬元,方某需在合同簽訂后7日內支付全部定金,剩余購房款1274萬元需在5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協議還約定,若雙方任意一方放棄交易此套房產,違約方需賠付守約方80萬元違約金。雙方簽約后,方某先支付了2萬元定金給某房產中介公司。
其后,某房產中介公司遲遲未收到剩余定金款及購房款,于是兩次向方某發函要求其補足款項,方某稱因資金不足無法繼續履行合同,便再未支付任何錢款。李某遂于2022年6月向方某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某房產中介公司將2萬元定金支付給李某。
2023年6月,李某重新尋找買家,并以1261萬元的價格另行出售該套房屋,此時出售價比李某與方某簽訂合同時的約定價低93萬元。李某遂訴至法院,要求方某賠償違約金80萬元及損失13萬元,并承擔律師費、訴訟費等費用。方某辯稱與李某簽訂的是預約合同,李某已沒收2萬元定金,故方某無需再向李某支付違約金及律師費。
本案系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李某、方某與第三人簽訂的《深圳市二手房預約買賣及中介服務合同》《交易節點確認書》《補充協議》等合同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當事人應遵守合同約定并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
法院認為,因該合同已就涉案房產的地址、面積、價格及交易節點、違約責任等均進行了全面且詳細的約定,該合同屬于可以切實履行的房地產買賣合同,而非簡單且需要再進一步明確具體條款的預約合同,對方某的該項辯解,法院不予采信。
根據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協議》約定,若買方或者賣方放棄交易涉案房屋,違約方需賠付守約方80萬元違約金,F因方某未及時支付涉案房款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且在中介公司數次催告后方某依然拒絕付款,方某的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故方某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在方某違約后,涉案房產以低于原合同價93萬元的價格售出,這說明李某確實遭受房屋價格下跌損失;而方某并未舉證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故方某應支付違約金80萬元。
法院則認為,雖然本案系因方某的違約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方某需承擔違約責任,但是李某在知曉合同無法履行,于2022年6月向方某提出解除合同后,應及時出售涉案房屋,以防損失進一步擴大。其以2023年6月即一年后出售的房屋價格為標準主張損失,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綜合考慮方某違約程度、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數額及房價變化等因素,判令方某向李某支付違約金80萬元,扣減方某已經給付的2萬元定金后,方某還應向李某支付78萬元違約金,并賠償李某律師費支出3萬元,駁回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生效。
房價波動是房地產市場交易中的常見現象,違約金作為約定條款寫入房屋買賣合同,其主要功能就是為彌補因違約給守約方帶來的包括房價波動、合理維權等造成的損失。在違約金條款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如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則需依約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如違約金不足以彌補造成的損失,當事人有權請求增加違約金以填補損失;但是在違約發生后,守約當事人也有義務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
劃重點
誠實守信是市場活動的基本準則,對維護市場秩序、保障交易公平意義重大。民事主體在市場交易活動中均應遵守誠信原則,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等重要合同文件前,需充分考量自身履約能力、抗風險能力等實際情況,審慎簽訂合同。合同簽訂后,當事雙方均應嚴格依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行使權利,以公平、守信的態度參與市場活動,共同營造健康有序的市場交易環境。
來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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