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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電梯廣告、停車位等公共收益 關乎每位業主的切身利益 這些收益背后的詳細合同與憑證 業主是否有權查閱? ![]() 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業主知情權糾紛案件,判決明確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商業秘密”為由拒絕公開公共收益原始資料,有力保障了業主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小偉購買某小區房產并登記成為業主。此后,他多次要求物業服務公司公開小區公共收益相關原始資料,包括廣告位租賃、停車位出租等公共收益的原始合同、發票及收支原始憑證等。 物業公司則以“原始合同涉及商業秘密”為由拒絕提供具體資料,僅公開了公共收益收支情況等概括*信*。 ![]() 物業公司公開的公共收益結算明細、收支統計表(部分) 小偉認為物業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其作為業主的知情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物業公司向其公開案涉小區公共收益相關的原始資料,包括系統電子文檔、合同、收入的原始記錄憑證與按月列明的收入明細等。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物業公司在提供物業服務期間,實際管理小區共有部分的經營活動并產生公共收益,該部分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業主享有知情權。 小偉自2023年12月成為業主后,依法享有對小區共有部分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有權要求了解共有部分的收益情況。小偉主張公開的 “收入電子明細、合同、原始憑證”等與經營活動直接相關的資料,均為公共收益收支情況的核心內容,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條中規定物業必須定期公開的“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的組成部分。業主知情權與監督權的實現不僅依賴于收益結果的公示,更需通過原始資料驗證收益的真實性、合理性。 針對物業公司提出的“原始憑證涉及商業秘密” 抗辯,法院認為,公共收益來源于全體業主共有部分,其相關合同及收入憑證記錄中雖可能包含第三方信息,但該信息與業主共有權益綁定,不具備商業秘密所要求的“非公知性” 和“保密必要性”,不能成為阻礙業主行使知情權的理由。 綜上,法院最終判決被告物業公司向原告小偉提供2023 年12月至2024年12月期間的案涉小區公共收益收入明細(按月列明,含收入項目、金額、支付方)、相關合同或協議以及入賬原始憑證(包括發票、銀行回單、收據等),供其查閱。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 本案判決強調了物業對公共收益的公開義務,明確業主知情權范圍不僅包括收益結果,更涵蓋原始合同、收支憑證等具體資料,為業主有效行使知情權、監督權提供依據,避免業主知情權流于形式。 針對業主知情權與商業秘密保護的沖突,本案充分釋明住宅小區的公共收益原始材料并不屬于商業秘密范疇,否定了物業服務企業以商業秘密為由規避公開義務的行為,有助于提升物業服務透明度,促進物業服務行業規范發展。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三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并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業主請求公布、查閱下列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 (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及會議記錄; (三)物業服務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 (四)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處分情況; (五)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 此帖被昆山市物協在2025-09-29 16:39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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