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電梯廣告、快遞柜租金
等收益又去了哪里?”
“物業費年年交,到底花在哪了?”
作為業主
你是否也有過這些疑慮?
❓
近日,多位網友
就因小區公共收益去向成謎
發帖控訴物業!
👇
公共收益去向成謎
物業不愿意公開明細賬目
拒絕移交公共收益
……
真是聽著就讓人火大
作為業主
難道就只能忍氣吞聲嗎?
當然不!
昆山已有案例
這小區物業被告上法院!
事關公共收益!昆山法院判了近日
昆山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
業主知情權糾紛案件
判決明確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商業秘密”為由
拒絕公開公共收益原始資料
有力保障了業主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Part 01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
小偉購買某小區房產并登記成為業主
此后
他多次要求物業服務公司
公開小區公共收益
相關原始資料
包括廣告位租賃、停車位出租等
公共收益的原始合同、發票
及收支原始憑證等
物業公司則以
“原始合同涉及商業秘密”為由
拒絕提供具體資料
僅公開了公共收益收支情況
等概括性信息
物業公司公開的公共收益結算明細、收支統計表(部分)
小偉認為物業公司的行為
侵犯了其作為業主的知情權
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請求判令物業公司
向其公開案涉小區
公共收益相關的原始資料
包括系統電子文檔、合同、收入的
原始記錄憑證
與按月列明的收入明細等
Part 02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
物業公司在提供物業服務期間
實際管理小區共有部分的經營活動
并產生公共收益
該部分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
業主享有知情權
小偉自2023年12月成為業主后,依法享有對小區共有部分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有權要求了解共有部分的收益情況。小偉主張公開的 “收入電子明細、合同、原始憑證”等與經營活動直接相關的資料,均為公共收益收支情況的核心內容,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條中規定物業必須定期公開的“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的組成部分。業主知情權與監督權的實現不僅依賴于收益結果的公示,更需通過原始資料驗證收益的真實性、合理性。
針對物業公司提出的“原始憑證涉及商業秘密” 抗辯,法院認為,公共收益來源于全體業主共有部分,其相關合同及收入憑證記錄中雖可能包含第三方信息,但該信息與業主共有權益綁定,不具備商業秘密所要求的“非公知性” 和“保密必要性”,不能成為阻礙業主行使知情權的理由。
綜上
法院最終判決被告物業公司
向原告小偉提供
2023 年12月至2024年12月期間的
案涉小區公共收益收入明細
(按月列明,含收入項目、金額、支付方)
相關合同或協議
以及入賬原始憑證
(包括發票、銀行回單、收據等)
供其查閱
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
判決現已生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條,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并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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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回法院一錘定音:
業主有權刨根問底!
比如廣告公司和物業簽的原始合同
到底多少錢一份
銀行流水單、收款收據這些核心證據
業主都有權親自查閱
所以,這個判決簡直給廣大業主
送了一把“尚方寶劍”
以后再遇到物業藏著掖著
咱就可以挺直腰板了
這不僅是維護自己的錢包
更是讓物業公司明白
服務得透明,賬目得清楚
別總想著糊弄業主!
擴散!提醒更多人!
來源:昆山論壇
[ 此帖被饞小貓在2025-10-10 09:49重新編輯 ]